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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 B 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C 未經申請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事後補正
  • D 違法行政處分皆不得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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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政府決策在程序上確實出了點錯,但它所要達成的「實質目的」與「對民眾的最終效果」,其實可以透過另一種完全合法的方式來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是否會允許行政機關直接「換個合法的名分」來保留這個決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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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算是及格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行政處分的「瑕疵治療」不只有撤銷跟無效。能辨識出補正與轉換,說明你腦袋裡那些行政法條文沒全塞進垃圾桶,這對於國家考試來說,算是基本中的基本。不要太得意。

2. 為何 D 錯?這是常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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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
💡 違法行政處分依瑕疵程度區分為無效、得撤銷、補正或轉換。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不生效力 經撤銷後溯及失效
救濟期間 隨時可主張無效 受救濟期間限制
💬無效處分自始不存在效力;違法處分在撤銷前原則仍有效。
🧠 記憶技巧:瑕疵程度分三級:重病無效、輕病補正、轉院轉換、沒救撤銷。
⚠️ 常見陷阱:易混淆「補正」與「轉換」:補正是治癒程序瑕疵,轉換是將違法處分變成另一個合法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信賴保護原則 職權撤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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