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 B 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C 未經申請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事後補正
- D 違法行政處分皆不得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府決策在程序上確實出了點錯,但它所要達成的「實質目的」與「對民眾的最終效果」,其實可以透過另一種完全合法的方式來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是否會允許行政機關直接「換個合法的名分」來保留這個決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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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效力的「瑕疵治療」手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撤銷、補正與轉換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為何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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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
💡 違法行政處分依瑕疵程度區分為無效、得撤銷、補正或轉換。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明顯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不生效力 | — | 經撤銷後溯及失效 |
| 救濟期間 | 隨時可主張無效 | — | 受救濟期間限制 |
💬無效處分自始不存在效力;違法處分在撤銷前原則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