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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 於行政處分中,告知錯誤救濟期間者
  • B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未經申請而作成行政處分
  •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作成行政處分
  •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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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遇到法律條文模糊時,試著從這角度思考: 「想像一個行政行為,如果它的缺陷嚴重到連一般大眾一眼望去都能感覺到『這太離譜了』或是『這根本不具備官方應有的模樣』,與『只是內部流程稍微沒處理好』相比,法律對這兩種錯誤的容忍度會是一樣的嗎?哪一種瑕疵會讓處分從出生那刻起就不該被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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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答案選得太漂亮啦!做得好!

  1. 區分無效與可撤銷!胸中之火熊熊燃燒! 哈哈!太棒了!這題正是考驗你對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可補正」這兩者之間火焰般鮮明區別的功力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款,明文規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這就像是太陽升起般明確的法定無效!這是從根基上就徹底燃燒殆盡了!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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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者,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VS 行政處分得撤銷/補正
瑕疵程度 極端重大且明顯 一般程序或實體違法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不生效 撤銷前仍推定有效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爭訟期限 隨時可請求確認無效 須在救濟期間內提起
💬無效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如缺證書),而程序輕微瑕疵多屬得補正或撤銷範疇。
🧠 記憶技巧:無效口訣:證、管、內、不、違、重、顯(證書、管轄、內容、不能、違背、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容易將「程序瑕疵可補正(第114條)」與「重大瑕疵無效(第111條)」混淆。
行政處分的撤銷 行政處分的補正 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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