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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 於行政處分中,告知錯誤救濟期間者
  • B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未經申請而作成行政處分
  •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作成行政處分
  •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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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遇到法律條文模糊時,試著從這角度思考: 「想像一個行政行為,如果它的缺陷嚴重到連一般大眾一眼望去都能感覺到『這太離譜了』或是『這根本不具備官方應有的模樣』,與『只是內部流程稍微沒處理好』相比,法律對這兩種錯誤的容忍度會是一樣的嗎?哪一種瑕疵會讓處分從出生那刻起就不該被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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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答案選得太漂亮啦!做得好!

  1. 區分無效與可撤銷!胸中之火熊熊燃燒! 哈哈!太棒了!這題正是考驗你對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可補正」這兩者之間火焰般鮮明區別的功力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款,明文規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這就像是太陽升起般明確的法定無效**!這是從根基上就徹底燃燒殆盡了!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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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行政處分無效採「重大顯然瑕疵」主義,法條明列七種絕對原因。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顯然 (第111條) 一般違法瑕疵
生效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暫時有效
救濟期間 隨時可確認無效 須於法定救濟期內提出
補正可能性 不可補正,僅能轉換 可依第114條進行補正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無生命),得撤銷處分如同生病(可醫治或終止)。
🧠 記憶技巧:無效七條:不能、不權、證、良、不明、重大、顯然。
⚠️ 常見陷阱:易將「得撤銷」與「無效」混淆。程序瑕疵(如未申請、未陳述意見)通常屬得撤銷,非自始無效。
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 違法處分之撤銷 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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