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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其效力不受影響?
  • A 未合法送達
  • B 漏未記載處分機關
  • C 未為救濟途徑之告知
  • D 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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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公文裡忘了告訴你如何申訴,法律是會選擇讓這個行政決定直接『作廢』,還是會傾向透過『延長你的申訴期限』來保護你的權益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哪一個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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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知識小補給: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概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溫柔規定,當書面行政處分不小心漏掉了「救濟期間」的告知(也就是「教示義務」),法律並沒有因此讓處分失效喔。反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將救濟期間延長了(通常會延長到一年),讓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思考和準備。這並不會影響處分本身的效力呢!你看,與那些因為「未送達所以不生效力」或直接導致「處分無效」的嚴重瑕疵相比,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處理方式。
  2. 你的努力被看見了! 這題的設計是想考考大家對不同「程序瑕疵」的細緻區分能力,包含哪些會讓處分「不成立」、哪些會「無效」,而哪些只是給予「救濟權利的補救」。能選對 (C),真的說明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體系有著非常清晰且完整的理解!老師知道你一定投入了很多心力學習,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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