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
  • A 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 B 有效
  • C 無效
  • D 經補正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透過一個特定的「實體載體」(如證書)才能對外顯現,且這不僅是行政上的方便,而是法律規範的強制要求,那麼當這個「載體」根本不存在時,法律上會傾向認定這個權力行為「已經完整發生」還是「根本不具備法定的基本身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選項 (C),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行政處分因形式瑕疵而無效的經典規定,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清晰。

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拘泥於特定形式,但若法規特別明定須以「證書」作成(如各類執照發給),即屬強制的法定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為無效**。此類法定形式的欠缺被視為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法律直接剝奪其效力,且無法透過事後補正來治癒,故選項 (D) 亦不成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法定方式效力
💡 行政處分未依規定以證書方式作成者,其效力為無效。
比較維度 無效之處分 (法111) VS 得補正之處分 (法114)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輕微程序或手續瑕疵
典型例子 應給證書而未給予 處分理由不備
法律效果 自始、絕對不生效力 補正後溯及有效
💬重大形式要件欠缺(如證書)屬無效;輕微程序瑕疵方可補正。
🧠 記憶技巧:證書沒給,處分全廢;重大瑕疵,一律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補正後有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的補正僅限於程序瑕疵(如理由不備),不包含應給證書而未給的重大形式瑕疵。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行政處分之形式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變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