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
- A 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 B 有效
- C 無效
- D 經補正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透過一個特定的「實體載體」(如證書)才能對外顯現,且這不僅是行政上的方便,而是法律規範的強制要求,那麼當這個「載體」根本不存在時,法律上會傾向認定這個權力行為「已經完整發生」還是「根本不具備法定的基本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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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選項 (C),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行政處分因形式瑕疵而無效的經典規定,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清晰。
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拘泥於特定形式,但若法規特別明定須以「證書」作成(如各類執照發給),即屬強制的法定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為無效**。此類法定形式的欠缺被視為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法律直接剝奪其效力,且無法透過事後補正來治癒,故選項 (D) 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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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法定方式效力
💡 行政處分未依規定以證書方式作成者,其效力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處分 (法111) | VS | 得補正之處分 (法114)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輕微程序或手續瑕疵 |
| 典型例子 | 應給證書而未給予 | — | 處分理由不備 |
| 法律效果 | 自始、絕對不生效力 | — | 補正後溯及有效 |
💬重大形式要件欠缺(如證書)屬無效;輕微程序瑕疵方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