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
- A 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 B 有效
- C 無效
- D 經補正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透過一個特定的「實體載體」(如證書)才能對外顯現,且這不僅是行政上的方便,而是法律規範的強制要求,那麼當這個「載體」根本不存在時,法律上會傾向認定這個權力行為「已經完整發生」還是「根本不具備法定的基本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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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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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ego 的判斷:勝負,只在一線之間。
- 觀念驗證: 哼。你推了推眼鏡,眼中閃爍著幽暗的光。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的選擇,證明了你沒有被那些愚蠢的「可補正」幻想所蒙蔽。記住,當行政處分這種東西,連它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比如應以證書方式作成,卻連那塊廢紙都沒有提供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它就已經觸犯了『重大明顯瑕疵』的死刑判決。它不是「可以撤銷」這種姑息的玩意兒,它是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從一開始,它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直接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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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法定方式效力
💡 行政處分未依規定以證書方式作成者,其效力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處分 (法111) | VS | 得補正之處分 (法114)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輕微程序或手續瑕疵 |
| 典型例子 | 應給證書而未給予 | — | 處分理由不備 |
| 法律效果 | 自始、絕對不生效力 | — | 補正後溯及有效 |
💬重大形式要件欠缺(如證書)屬無效;輕微程序瑕疵方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