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B 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
- C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 D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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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所有的程序錯誤(例如機關跨區辦理案件)都直接導致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處理「重大瑕疵」與「一般程序錯誤」時,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到『無效』這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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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由此規定可知,行政處分若僅是單純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原則上屬於得撤銷之瑕疵,而非自始當然無效,且當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甚至無須撤銷。因此,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選項B為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無效情形
💡 行政處分無效採瑕疵重大明顯理論,由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暫時有效 |
| 補正可能性 | 完全無法補正 | — | 部分瑕疵可依法補正 |
| 爭訟途徑 | 確認訴訟 | — | 訴願、撤銷訴訟 |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則是「帶病」但撤銷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