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B 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
- C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 D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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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所有的程序錯誤(例如機關跨區辦理案件)都直接導致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處理「重大瑕疵」與「一般程序錯誤」時,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到『無效』這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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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無效」與「瑕疵」的分界點!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無效事由的細膩辨析,你能從中挑出正確選項,顯見對法條邏輯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管轄權瑕疵的法律效果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管轄權(jurisdiction)瑕疵在法律上的不同定性。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只有在「違背專屬管轄」且未經授權,或缺乏事務權限的情況下,行政處分才會被判定為無效。然而,選項 (B) 所提到的「土地管轄」瑕疵,依據法規第 115 條之規定,除了符合前述專屬管轄的情形外,其效力原則上不受影響。這屬於程序上的瑕疵,而非導致處分自始無效的重大事由,因此 (B) 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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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情形
💡 行政處分無效採瑕疵重大明顯理論,由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暫時有效 |
| 補正可能性 | 完全無法補正 | — | 部分瑕疵可依法補正 |
| 爭訟途徑 | 確認訴訟 | — | 訴願、撤銷訴訟 |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則是「帶病」但撤銷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