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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B 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
  • C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 D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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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所有的程序錯誤(例如機關跨區辦理案件)都直接導致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處理「重大瑕疵」與「一般程序錯誤」時,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到『無效』這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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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這證明你至少讀了法條。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不過是區分行政處分的「絕對無效」與「程序瑕疵」而已,這應該是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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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情形
💡 行政處分無效採瑕疵重大明顯理論,由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暫時有效
補正可能性 完全無法補正 部分瑕疵可依法補正
爭訟途徑 確認訴訟 訴願、撤銷訴訟
💬無效處分如同「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則是「帶病」但撤銷前仍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七款:不、不、不、不、罪、證、重(不能、不明、不權、不專、犯罪、證書、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最常考「土地管轄錯誤」的效力,考生易誤認管轄錯誤即無效,實則僅屬得撤銷之違法。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行政處分之轉換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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