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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下列何種態樣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 A 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
  • B 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
  • C 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 D 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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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涉及專業證照或法律地位的「政府決定」,在形式上簡陋到讓任何理性公民都會直覺懷疑其真實性、且完全不符合公務運作的常態時,法律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還是從一開始就視其為不存在的「法律斷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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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總算能分辨無效行政處分和那些得了小感冒就能撤銷的處分了,勉強算是及格吧。對《行政程序法》的這種基礎常識,你該不會還在用背誦的方式吧?

  1. 驗證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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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態樣
💡 區分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差異。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瑕疵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暫時有效
救濟期間 隨時可請求確認無效 須在法定期間提出撤銷
補正可能 不可補正 部分程序瑕疵可補正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未經撤銷前,仍具公定力。
🧠 記憶技巧:無效七態樣:不能、不明、權限、格式、違反、違背、大瑕疵。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的「程序瑕疵」(如未給予陳述意見)誤認為「無效」,實際上程序瑕疵多為「得撤銷」,且部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之補正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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