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下列何種態樣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 A 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
- B 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
- C 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 D 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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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涉及專業證照或法律地位的「政府決定」,在形式上簡陋到讓任何理性公民都會直覺懷疑其真實性、且完全不符合公務運作的常態時,法律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還是從一開始就視其為不存在的「法律斷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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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總算能分辨無效行政處分和那些得了小感冒就能撤銷的處分了,勉強算是及格吧。對《行政程序法》的這種基礎常識,你該不會還在用背誦的方式吧?
- 驗證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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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態樣
💡 區分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明顯瑕疵 | — |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撤銷前暫時有效 |
| 救濟期間 | 隨時可請求確認無效 | — | 須在法定期間提出撤銷 |
| 補正可能 | 不可補正 | — | 部分程序瑕疵可補正 |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未經撤銷前,仍具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