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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主管機關對於未經申請者,逕核發營業許可
  • B 主管機關要求特定工廠須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污染物質
  • C 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丟棄廢棄物者處罰,而處分時該行為人已死亡
  • D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於臺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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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政機關若要對一個對象課予義務,該對象在法律上是否必須具備「權利能力」?如果該行政行為指向一個「在法律現實中已不存在」的實體,這僅僅是程序上的小疏失,還是會導致整個行政行為從根本上失去了對象而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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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搞懂了

同學,你確實辨識出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間的基本區別。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理解,至少沒有完全停留在表面。不壞,不壞。

2. 基本常識檢驗:為何 (C)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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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且明顯之瑕疵時,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發生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具有效力
救濟期間 無救濟期間之限制 須於法定期間內救濟
法律性質 自始不存在的法律行為 瑕疵但具公定力
💬無效處分如「死胎」不生法律效力;得撤銷處分如「病子」除非被撤銷否則有效。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無效口訣:權(管轄)、對(對象)、能(不能實現)、明(不明確)、顯(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土地管轄錯誤』。除非是缺乏『事務管轄』或違反『專屬管轄』,否則一般的土地管轄瑕疵通常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的效力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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