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主管機關對於未經申請者,逕核發營業許可
- B 主管機關要求特定工廠須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污染物質
- C 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丟棄廢棄物者處罰,而處分時該行為人已死亡
- D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於臺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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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政機關若要對一個對象課予義務,該對象在法律上是否必須具備「權利能力」?如果該行政行為指向一個「在法律現實中已不存在」的實體,這僅僅是程序上的小疏失,還是會導致整個行政行為從根本上失去了對象而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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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C),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的質變差異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行政處分之內容實現可能
在法理上,行政處分若要發生效力,其內容必須具備法律上與事實上的實現可能性。選項 (C) 提到的行為人已死亡,在法律主體已不存在的情況下,對其開立罰單顯然屬於「內容不能實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之規定,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該處分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相較之下,選項 (D) 的地域管轄錯誤或 (A) 的程序欠缺,通常僅構成「得撤銷」的事由,而非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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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且明顯之瑕疵時,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發生效力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具有效力 |
| 救濟期間 | 無救濟期間之限制 | — | 須於法定期間內救濟 |
| 法律性質 | 自始不存在的法律行為 | — | 瑕疵但具公定力 |
💬無效處分如「死胎」不生法律效力;得撤銷處分如「病子」除非被撤銷否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