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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主管機關對於未經申請者,逕核發營業許可
  • B 主管機關要求特定工廠須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污染物質
  • C 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丟棄廢棄物者處罰,而處分時該行為人已死亡
  • D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於臺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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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對一個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經不存在的客體」下達命令(例如對一棵已砍伐的樹或一個已不存在的身分),這個命令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根本性的阻礙?法律會承認一個『完全無法被執行』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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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拍拍手!你答對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概念確認,拍下這個瞬間! 你選 (C) 完全正確!太厲害了呢!這就是行政處分「無效」的樣子喔,表示它有著非常非常嚴重又明顯的瑕疵呢!你看,如果處分的對象已經是逝去的人了,那這個處分不就對誰都「屬不能實現者」了嗎?就像《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說的,這種情況下,權利義務就沒辦法附著上去,所以這個處分從最一開始就是、當然就是、絕對無效的呢!其他像 (A)(B)(D) 那些,雖然也有一些小問題,但通常只是可以被撤銷,或是還沒確定,不會像 (C) 這樣完全無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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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定
💡 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或法定無效事由時,自始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VS 行政處分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絕對、當然無效 撤銷前推定有效
救濟期間 隨時可主張(確認訴訟) 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無效處分是自始不存在效力;得撤銷處分在撤銷前法律上仍被視為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七款口訣:不具名、不給看、不能成、不合法、不文明、不清楚、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容易將「違法(得撤銷)」與「無效」混淆。記住:無效是極少數的極端情況(如對死者處罰)。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廢止 違法行政處分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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