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 A 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
- B 附解除條件之處分,條件成就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 D 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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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但政府為了達成原本的行政目標,選擇將其『改頭換面』以另一個合法的形式繼續存在,那麼這個行政決定對你產生的『管制效果』,是從此消失了,還是依然存在於你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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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行政處分效力的動態演變,顯見對《行政程序法》的規範體系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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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消滅 | VS | 行政處分之轉換 |
|---|---|---|---|
| 法律本質 | 行政處分失去規範力 | — | 瑕疵處分變更為合法處分 |
| 效力結果 | 法律關係終止或不存在 | — | 法律關係更名後延續 |
| 常見事由 | 撤銷、廢止、條件成就 | — |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
💬消滅是法律關係的「終點」,轉換則是為了維持法規目的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