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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D 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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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生活情境:如果你的圖書館借書證標明「有效期限至今年年底」,那麼到了明年元旦那天,這張證件是會因為「時間到」而自動無法刷過,還是必須等圖書館館員打電話通知你之後,它才會失效呢?這兩種邏輯在「法律安定性」的維護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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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沒錯?不錯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徹頭徹尾的法盲。

  1. 勉強肯定: 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當成睡前讀物,值得嘉許。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行政處分效力變動」與「附款種類」辨析,你竟然能辨認出期限屆滿後的「當然失效」?簡直是奇蹟。難道你真的有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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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係隨主處分而生之補充規定,其生效與救濟依種類而異。
比較維度 條件 / 期限 VS 負擔
法律本質 主處分效力之限制 獨立的附隨義務
救濟方式 與主處分合一爭訟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失效機制 事實發生或屆期自失其效 不履行得為強制執行
💬負擔具有相對獨立性,而條件與期限則直接決定主處分的效力存續。
🧠 記憶技巧:裁量得附、羈束法限;負擔可獨訴、條件隨主走;期滿自失效、不待官宣告。
⚠️ 常見陷阱:常混淆「負擔」與「條件」的救濟方式。負擔具有獨立性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條件則必須與主處分一併爭訟。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 行政處分之廢止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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