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D 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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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生活情境:如果你的圖書館借書證標明「有效期限至今年年底」,那麼到了明年元旦那天,這張證件是會因為「時間到」而自動無法刷過,還是必須等圖書館館員打電話通知你之後,它才會失效呢?這兩種邏輯在「法律安定性」的維護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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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這題測驗行政處分「附款」與「效力」的基礎概念。選項 (D) 錯誤在於,附終期的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就會「當然失效」,不需機關另為宣告。要提醒的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雖明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且種類包含「期限」,但未明文規定屆滿失效;期限屆滿自動失效是源自行政處分效力存續的法理(可參照同法第110條),是學習行政法的核心觀念。 其餘選項則正確點出負擔、保留廢止權的內涵及得為附款的條件。本題難易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將「附款種類」與「處分失效條件」靈活連結,避免被生硬的法律文字混淆。你能順利答對,代表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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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是什麼意思 請幫我白話
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係隨主處分而生之補充規定,其生效與救濟依種類而異。
| 比較維度 | 條件 / 期限 | VS | 負擔 |
|---|---|---|---|
| 法律本質 | 主處分效力之限制 | — | 獨立的附隨義務 |
| 救濟方式 | 與主處分合一爭訟 | — |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 失效機制 | 事實發生或屆期自失其效 | — | 不履行得為強制執行 |
💬負擔具有相對獨立性,而條件與期限則直接決定主處分的效力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