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B 附款之作用係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 C 不服附款中之負擔,原則上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 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行政機關在某個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核發許可(即享有裁量權),那麼在機關決定核發許可的同時,若想增加一些小的限制或要求,你認為是否還必須在每一條法律中都寫得清清楚楚,機關才能這麼做?還是這種權力已經包含在原本的『決定權』中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大力肯定
非常好!同學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依據,顯見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裁量權範圍內,得不待法律規定即添加附款。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容許性 | 原則上得自行添加 | —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法律授權要件 | 無須法律明文規定 | — |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後段 |
💬裁量處分附款是行政權的職權發揮,羈束處分則受嚴格法律保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