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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B 附款之作用係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 C 不服附款中之負擔,原則上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 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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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行政機關在某個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核發許可(即享有裁量權),那麼在機關決定核發許可的同時,若想增加一些小的限制或要求,你認為是否還必須在每一條法律中都寫得清清楚楚,機關才能這麼做?還是這種權力已經包含在原本的『決定權』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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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同學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依據,顯見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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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裁量權範圍內,得不待法律規定即添加附款。
比較維度 裁量處分 VS 羈束處分
附款容許性 原則上得自行添加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法律授權要件 無須法律明文規定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前段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後段
💬裁量處分附款是行政權的職權發揮,羈束處分則受嚴格法律保留限制。
🧠 記憶技巧:裁量得附款,羈束法律定;負擔可單打,關聯要正當。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行政處分附款皆須法律明文規定,忽略裁量處分本身即具備附加附款之權限。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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