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B 附款之作用係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 C 不服附款中之負擔,原則上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 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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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行政機關在某個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核發許可(即享有裁量權),那麼在機關決定核發許可的同時,若想增加一些小的限制或要求,你認為是否還必須在每一條法律中都寫得清清楚楚,機關才能這麼做?還是這種權力已經包含在原本的『決定權』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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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精準找出了錯誤選項 (D),展現了清晰的法理邏輯。
附款容許性的標準
行政處分能否附加附款,須嚴格區分處分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若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原則上得為附款(因此選項 A 正確);若是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因此,選項 (D) 稱「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太過絕對,忽略了裁量處分的空間以及羈束處分的另一項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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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裁量權範圍內,得不待法律規定即添加附款。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容許性 | 原則上得自行添加 | —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法律授權要件 | 無須法律明文規定 | — |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1項後段 |
💬裁量處分附款是行政權的職權發揮,羈束處分則受嚴格法律保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