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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B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D 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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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被賦予時,已經明確標註了「到期日」(就像租約或食物保鮮期),當那個特定的時刻來臨時,該權利是會「自動失去生命」,還是必須等原本給予權利的人再說一次「我不給你了」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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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勉強能辨識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效力,至少《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至第 94 條這點最基本的,你還算理解。這在法學實務中是個連新手都該掌握的核心基礎,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及格而已。

觀念驗證,別再犯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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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在作成裁量處分時,得添加限制處分效力之附加規定。
比較維度 負擔 VS 停止條件
效力發生時點 處分作成即生效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法律本質 額外的義務(作為/不作為) 效力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
不履行之結果 得強制執行或廢止原處分 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負擔是「先拿權利後給付」,條件是「完成給付才拿權利」。
🧠 記憶技巧:附款五兄弟:限、條、負、廢、預(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預留變更)
⚠️ 常見陷阱:最常考「終期屆滿」或「解除條件成就」是否需機關宣告。答案是:自動失效,不需宣告。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救濟(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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