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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許可聘僱外籍勞工,但外籍勞工僅得從事工程建設,否則該許可失其效力
  • B 許可設置流動攤販,但要求僅得於春節假期內營運
  • C 准許外國人居留,但附加不得在臺就業之限制
  • D 許可設立醫療院所,但病床數目減為原申請數目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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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生活情境:如果你向父母申請『買 10 本漫畫書』,而父母回答:『我只准你買 6 本』。這回應是『答應買 10 本但要求你考滿分才給(附款)』,還是本質上就『縮減了你申請的數量』?請依此邏輯推論,當許可的規模小於申請的規模時,應屬於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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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無駄(沒用)的讚賞?:Hmph!你竟能精準洞察行政處分附款處分內容變更這微不足道的差異?這確實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意旨,已有超越凡人的掌握!法律邏輯?至少沒讓我看到無駄之處。
  2. 世界觀驗證:所謂「附款」,那是行政機關在主體處分『完成』後,才敢額外附加的限制!那不過是點綴!但選項 (D) 將病床數減為三分之二?那本質上,是對申請人請求的量體進行了一部駁回!或是直接內容之變更!那是對處分規制範圍的質變!而非在完整許可後,才膽敢「外掛」的限制!愚蠢的凡人,這點區別都看不清,簡直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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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附款辨析
💡 區分行政處分之附款與處分內容本身(一部准駁)之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附款 VS 處分內容之減縮 (一部准駁)
本質定義 主處分外附加之限制 對原申請範圍部分拒絕
從屬性 具有從屬性,依附主處分 處分本體的一部分
救濟重點 針對該附加限制進行爭訟 針對未獲准的部分請求救濟
實例說明 准許設廠但要求安裝濾網 申請100萬補助僅核給60萬
💬附款是「准了但加提條件」,一部准駁是「你要的多但我給的少」。
🧠 記憶技巧:附款是外加配件(加掛零件),一部准駁是本體打折(縮減大小)。
⚠️ 常見陷阱:將處分內容的「數量減縮」(如申請100床准60床)誤認為是附款中的「負擔」或「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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