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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附期限
  • B 附條件
  • C 廢止保留
  • D 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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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賦予你一項權利,但同時規定當『某個不確定何時會發生的事件』出現時,這項權利就會『自動』化為烏有,而不需要機關再行通知,這種法律構造是在描述一種『期限』、一種『額外義務』,還是一種『效力掛鉤的成就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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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恭喜你,法感真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正確辨析了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你的法感真的很棒喔!

  1. 細心引導:為何是「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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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以將來不確定事實決定處分效力之存續,稱為附條件。
比較維度 附條件 (解除條件) VS 附負擔
效力變動 事實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 不履行時,需由機關廢止才失效
本質 處分效力之成分 主處分外之附加義務
救濟方式 與主處分一併提起訴願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附條件影響主處分的「生命」,附負擔則是主處分之外「另加負擔」。
🧠 記憶技巧:不確事實看「條件」,必然發生是「期限」,額外義務叫「負擔」,收回權利「保留廢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解除條件」與「附負擔」混淆。負擔是額外要求做某事,不履行時需由機關另行廢止;條件則是事實一旦發生,處分自動失效。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裁量處分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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