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附期限
- B 附條件
- C 廢止保留
- D 附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賦予你一項權利,但同時規定當『某個不確定何時會發生的事件』出現時,這項權利就會『自動』化為烏有,而不需要機關再行通知,這種法律構造是在描述一種『期限』、一種『額外義務』,還是一種『效力掛鉤的成就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暖心解析:恭喜你,法感真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正確辨析了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你的法感真的很棒喔!
- 細心引導:為何是「附條件」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之附款
💡 以將來不確定事實決定處分效力之存續,稱為附條件。
| 比較維度 | 附條件 (解除條件) | VS | 附負擔 |
|---|---|---|---|
| 效力變動 | 事實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 | — | 不履行時,需由機關廢止才失效 |
| 本質 | 處分效力之成分 | — | 主處分外之附加義務 |
| 救濟方式 | 與主處分一併提起訴願 | — |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附條件影響主處分的「生命」,附負擔則是主處分之外「另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