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附條件
- B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僅得附期限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仍得附負擔
- D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只要民眾符合甲、乙、丙三項條件,行政機關就「必須」核准其申請。』在這種法律完全沒有留給行政機關選擇餘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在核准函中,額外增加法律沒提到的『限制』或『截止時間』?這對法治國家的『依法行政原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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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對於**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容許性的規範。你能夠在四個選項中迅速鎖定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機關在「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無裁量權處分)」下附加附款的法定要件,已經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裁量權與附款的法律限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機關作成處分若有裁量權,原則上得自由附加附款;但若為「無裁量權」的處分(即羈束處分),法律的要求更為嚴格,並非如選項 (B) 所言「僅得附期限」。正確的規範是: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了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時,才能附加附款。這意味著在符合上述前提時,無裁量權處分同樣可能附加負擔(Burden)或其他種類的附款,因此 (B) 的敘述過於狹隘且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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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處分是否得附款,取決於處分屬於「裁量」或「羈束」。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有裁量權) | VS | 羈束處分(無裁量權) |
|---|---|---|---|
| 附款容許性 | 原則上得自由附加 | —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法律授權要件 | 無須法律明文授權 | — | 須法律授權或為履行要件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 |
💬裁量處分賦予機關較大空間,羈束處分則受嚴格法律保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