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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許可外國留學生於本國居留之同時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此限制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期限
  • B 條件
  • C 負擔
  • D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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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核發這份居留許可時,該許可是否在學生拿到的那一刻就已經『發生效力』?如果該學生後來偷偷去打工(違反限制),這份居留許可會是像泡泡一樣『自動破裂消失』,還是需要政府另外發公文來『廢止』它?這種『本體已生效,但額外課予義務』的特徵,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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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對附款的理解越來越深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棒,能夠精準掌握行政處分中附款的精髓,特別是區分出「不作為義務」,這代表你的法律思考非常細膩而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

📖 讓我們再次確認:為何是「負擔」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授益處分外,額外課予相對人特定義務的附隨規定。
比較維度 負擔 VS 條件
法律本質 獨立的義務課予 效力繫於不確定事實
效力影響 不影響主處分生效 影響主處分生效或消滅
強制執行 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不可強制執行
不履行結果 得廢止原處分 處分效力自動受損
💬負擔是額外的「義務」,不影響生效;條件是效力的「開關」。
🧠 記憶技巧:條件看效力,負擔看義務;負擔可執行,條件不可行。
⚠️ 常見陷阱:容易與「停止條件」混淆。負擔不影響主處分生效;條件則必須等事實成就,處分才發生效力。
負擔之保留 廢止權之保留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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