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屬於附負擔附款之行政處分?
- A 核發駕照,並載明只能駕駛自排小客車
- B 核發建築執照,但應修築擋土牆
- C 某路段自早上 7 時至 9 時實施調撥車道
- D 核准電子遊戲場所營業,但限定不得在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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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核發一個對你「有利」的許可時,如果它同時要求你必須「額外去完成一項特定的任務」,而這項任務本身並不是在縮減許可的範圍,而是一個獨立的義務(例如:給你執照,但要你維護環境),這種「給了權利但附加額外工作」的法律關係,在概念上會傾向於哪一種附款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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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附負擔」與其他附款。附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在授予利益的處分中,額外要求相對人承擔特定的給付義務(做、不做或容忍某事)。在選項 (B) 中,「核發建築執照」是主處分,而「修築擋土牆」則是獨立要求的額外義務,且不影響執照本身的效力發生,這正是標準的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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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 負擔係主處分外額外要求的義務,其履行與否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停止條件 (Condition) |
|---|---|---|---|
| 效力發生 | 處分作成即生效 | — |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
| 強制執行 | 可單獨強制執行 | — | 不可強制執行 |
| 不履行後果 | 得撤銷原處分 | — | 主處分根本不生效 |
💬負擔是「額外的義務」,不影響主處分已產生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