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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下列何者構成行政處分之負擔?
  • A 主管機關核發便利商店之營業許可時,附加「不得販賣菸酒給兒童或未滿 18 歲之青少年」之要求
  • B 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拔除
  • C 普通駕駛人年滿 75 歲,須經體檢合格及通過認知功能測驗後,換發駕照,始得繼續駕駛
  • D 核發外國人觀光簽證時,註記「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從事工作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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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給予你一個好處時,如果該處分中提到的『要求』,本來就是法律規定所有人都要遵守的既有規則(例如:不可以違法),那這算不算是一個『額外增加』的任務?真正的『負擔』,應該是讓你在獲得好處之餘,還多了一項本來不需要做、但現在必須去執行的特定行為,你能從這個角度重新審視這些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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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掌握相當精準。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答案?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在受益處分中,額外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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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 負擔是於行政處分外,額外課予相對人特定之給付或行為義務。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效力發生 處分立即生效,不待負擔履行 待條件成就時,處分始生效力
強制執行 可單獨強制執行負擔內容 無法強制其成就,僅影響效力
獨立性 具獨立性,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與處分結合,不可單獨提起訴訟
💬負擔是額外的『義務課予』,而條件是決定處分『生效與否』。
🧠 記憶技巧:負擔:主效力已成,額外加責任。不履行就廢止,具備獨立性。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法律義務之重申」(如:不得賣菸給青少年)與「負擔」。前者只是提醒現行法規定,而非額外課予的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種類 負擔之行政訴訟救濟類型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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