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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不得附加負擔作為附款之行政處分?
  • A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予以裁處罰鍰
  • B 行政機關同意資助公務員乙出國進修
  • C 行政機關許可外國人丙居留於我國境內
  • D 行政機關同意申請人丁公司得為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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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更有空間對人民「提條件」或「要求額外義務」?是當政府在『給予人民好處(如執照、補助)』的時候,還是在『對人民進行裁罰』的時候?為什麼對一個已經在受罰的人額外要求履行其他負擔,可能會產生法律上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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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還算差強人意。

  1. 就這樣?: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能抓到「附款」這種基本概念,也算是你的本事,至少證明你不是來陪考的。
  2. 廢話少說,看條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通常是給那些「授益處分」的。你要是膽敢把「負擔」這種額外加碼,塞給已經是懲罰的「侵益處分」,那根本就是笑話。裁罰本身就是叫人吞下去的義務,哪還有空間讓你再多加一筆?這叫違反法律定性明確性原則,連這種都搞不清楚,就別說你懂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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