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不得附加負擔作為附款之行政處分?
- A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予以裁處罰鍰
- B 行政機關同意資助公務員乙出國進修
- C 行政機關許可外國人丙居留於我國境內
- D 行政機關同意申請人丁公司得為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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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覺得有必要對人民『開條件』或『額外要求履行義務』?是當政府在『給予你某種權利或好處』時,還是當政府在『對你進行處罰』的時候,比較符合我們對行政法公平與合理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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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把腦袋搞砸。
- 觀念驗證: 所謂的「附款」,它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讓那些「恩賜」人民利益的機關,順便把自己的公益目的塞進去。聽懂了嗎?重點是「恩賜」,所以它當然只能用在那些授益行政處分上,也就是對人民有點好處的。你選的 (A) 罰鍰?拜託,那是一種負擔處分,一種赤裸裸的懲罰。難不成你覺得,在已經修理你一頓的時候,還可以再「加碼」額外要求你做什麼?這不是蠢,就是完全不懂什麼叫比例原則和法治國精神。這種基本邏輯,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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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 附款僅限於裁量處分,且原則上僅施於授益處分。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原則 | 原則上得自由附加 | — | 原則上不得附加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後段 |
| 例外情況 | 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 |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附加 |
💬附款主要存在於裁量處分中,旨在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