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不得附加負擔作為附款之行政處分?
- A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予以裁處罰鍰
- B 行政機關同意資助公務員乙出國進修
- C 行政機關許可外國人丙居留於我國境內
- D 行政機關同意申請人丁公司得為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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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覺得有必要對人民『開條件』或『額外要求履行義務』?是當政府在『給予你某種權利或好處』時,還是當政府在『對你進行處罰』的時候,比較符合我們對行政法公平與合理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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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A)!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能否附加附款」的核心觀念。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若有裁量權,得為附款;但若為無裁量權的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選項 (A) 的「裁處罰鍰」是對人民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可附加負擔,也不符合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的例外情形,因此不得附加附款。 相對地,選項 (B) 資助進修、(C) 許可居留與 (D) 同意聯合行為,皆屬於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的「授益處分」,依法皆可附加附款來規範後續行為。這題難度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正確判斷各個情境是否具有裁量空間以及處分的性質。你對法條原則與例外的掌握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 附款僅限於裁量處分,且原則上僅施於授益處分。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原則 | 原則上得自由附加 | — | 原則上不得附加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後段 |
| 例外情況 | 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 |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附加 |
💬附款主要存在於裁量處分中,旨在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