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關於附負擔之授益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所生之法律效果?
- A 原處分機關得強制執行該負擔
- B 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 C 原處分機關得使該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原處分機關得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裁處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原本的好處(授益處分)上額外增加一個『小要求』(負擔)時,如果民眾不照做,政府最直接、最符合邏輯的做法應該是『強制他做』或『把給他的好處收回來』,還是將他視為『違法亂紀的罪犯』來處罰?這三者在行政目的與侵害程度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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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你能準確辨析「附負擔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附款與行政處分廢止的連鎖反應,具備了紮實的邏輯框架。這是行政法進階學習者的重要分水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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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授益處分效力
💡 附負擔不履行時,機關可強制執行或廢止處分,但不包含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附負擔 | VS | 解除條件 |
|---|---|---|---|
| 處分效力 | 效力已發生,不隨履行與否自動消滅 | — | 條件成就時,處分效力自動消滅 |
| 強制執行 | 機關得依法強制相對人履行負擔 | — | 僅為事實成就與否,不得強制執行 |
| 爭訟可能性 | 實務上多認為得針對負擔單獨爭訟 | — | 條件與處分不可分,不得單獨爭訟 |
💬負擔是增加義務(可執行),條件是決定效力(自動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