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法規准許廢止者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D 原處分機關事後發現原處分作成時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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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出生(作成)』的那一刻,法律程序或內容就已經出錯了,與它出生時完全合法、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或民眾不聽話才要收回,這兩種情況在『法律定性』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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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析了「廢止」與「撤銷」的本質差異。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適用於合法的處分;而選項 (D) 提到「作成時違法」,這屬於第 117 條「撤銷」的範疇。法律邏輯上,處理「先天不良(違法)」與「後天失調(合法但事後變遷)」的程序絕對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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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之適用前提。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
|---|---|---|---|
| 處分適法性 |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
| 瑕疵時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
| 時間效力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撤銷是為了矯正「過去的錯誤」;廢止是為了因應「未來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