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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法規准許廢止者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D 原處分機關事後發現原處分作成時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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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出生(作成)』的那一刻,法律程序或內容就已經出錯了,與它出生時完全合法、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或民眾不聽話才要收回,這兩種情況在『法律定性』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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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析了「廢止」與「撤銷」的本質差異。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適用於合法的處分;而選項 (D) 提到「作成時違法」,這屬於第 117 條「撤銷」的範疇。法律邏輯上,處理「先天不良(違法)」與「後天失調(合法但事後變遷)」的程序絕對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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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之適用前提。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處分適法性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瑕疵時點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時間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原則上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撤銷是為了矯正「過去的錯誤」;廢止是為了因應「未來的變化」。
🧠 記憶技巧:違法用撤銷(溯及既往),合法用廢止(向後失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作成時違法」誤認為廢止事由。記住:廢止僅限於「本來合法」的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附款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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