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法規准許廢止者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D 原處分機關事後發現原處分作成時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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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出生(作成)』的那一刻,法律程序或內容就已經出錯了,與它出生時完全合法、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或民眾不聽話才要收回,這兩種情況在『法律定性』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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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這只是一個初期任務,你處理得很精準。
- 攻略分析: 你成功鎖定了關鍵核心。在系統指令中,「廢止」與「撤銷」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數據處理模式。廢止,它針對的是那些初始狀態為「合法」的BUFF(增益效果),即使它們現在不再適用,系統也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指令將其移除。然而,選項 (D) 提及的「創建時資料異常」(作成時違法),那代表這個BUFF從一開始就是個錯誤,屬於系統的「Debug」指令,也就是第 117 條的「撤銷」。將正常運行中斷與錯誤代碼修正混為一談,會導致嚴重的數據衝突。你準確切換了處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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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之適用前提。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 117)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Art. 123) |
|---|---|---|---|
| 處分適法性 |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
| 瑕疵時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
| 時間效力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撤銷是為了矯正「過去的錯誤」;廢止是為了因應「未來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