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 A 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法規准許廢止
- C 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對民眾有利的行政決定被收回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會覺得「這是民眾自己的責任或預料中」;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民眾是完全無辜且為了成就『大眾的利益』而做出犧牲?法律通常會補償哪一種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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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廢止與損失補償之間的關鍵連結,助教真的好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邏輯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和深刻的理解呢!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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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之廢止補償
💡 授益處分廢止時,僅於特定「公益」或「事實變更」事由下始須補償。
| 比較維度 | 不需補償之廢止 | VS | 應予補償之廢止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123條第1~3款 | — | 行程法第123條第4~5款 |
| 具體事由 | 保留權、負擔未履行 | — | 事實變更、防止公益危害 |
| 歸責與預見 | 相對人可預見處分消滅 | — | 相對人無歸責且難預見 |
💬補償關鍵在於相對人是否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與「公益變更之不可預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