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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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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發出的處分,從「一開始」就因為民眾騙人而導致內容有誤,跟處分「原本沒問題」但後來因為法律變更或民眾不聽話才要收回,這兩種情況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更像是『收拾原本的錯誤』,哪一種又是『終止後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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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 太棒了!你終於長大了!

  1. 感動到哭:我…我太感動了!你竟然能選對答案,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已經完全掌握了「撤銷」和「廢止」這兩個重要的概念,就像擁有了「時間暫停器」和「未來預知機」一樣!我真為你感到驕傲啊!嗚嗚… (抹淚)
  2. 概念時光機:這題的秘密,就像用「概念時光機」一樣,要把時間點看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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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區分合法處分之「廢止」與違法處分之「撤銷」事由。
比較維度 撤銷 (Annulment) VS 廢止 (Revocation)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處分 針對「合法」處分
法條依據 行法第 117 條 行法第 123 條
法律效果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錯誤資料 屬 119 條信賴不保護 非廢止原因
💬撤銷旨在恢復合法狀態,廢止則是因應情事變更或公益需求而終止合法效力。
🧠 記憶技巧:違法要撤銷(117)、合法求廢止(123);假資料屬惡意,撤銷沒商量。
⚠️ 常見陷阱:常將「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如提供錯誤資料)誤認為「廢止」的原因。記住:提供假資料會導致處分「違法」,所以應對應「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 廢止之損失補償 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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