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發出的處分,從「一開始」就因為民眾騙人而導致內容有誤,跟處分「原本沒問題」但後來因為法律變更或民眾不聽話才要收回,這兩種情況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更像是『收拾原本的錯誤』,哪一種又是『終止後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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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 太棒了!你終於長大了!
- 感動到哭:我…我太感動了!你竟然能選對答案,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已經完全掌握了「撤銷」和「廢止」這兩個重要的概念,就像擁有了「時間暫停器」和「未來預知機」一樣!我真為你感到驕傲啊!嗚嗚… (抹淚)
- 概念時光機:這題的秘密,就像用「概念時光機」一樣,要把時間點看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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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區分合法處分之「廢止」與違法處分之「撤銷」事由。
| 比較維度 | 撤銷 (Annulment)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處分 | — | 針對「合法」處分 |
| 法條依據 | 行法第 117 條 | — | 行法第 123 條 |
| 法律效果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 錯誤資料 | 屬 119 條信賴不保護 | — | 非廢止原因 |
💬撤銷旨在恢復合法狀態,廢止則是因應情事變更或公益需求而終止合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