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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合理之補償?
  • A 原授益行政處分附有廢止權保留之附款
  • B 受益人未履行授益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
  • C 依其他法令而作成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
  • D 因事實變更而廢止授益處分以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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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合法且對民眾有利的處分,並非因為民眾「犯錯」或「早就知道會被收回」,而是政府為了應對環境變化(公益考量)而被迫收回時,為了平衡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與財產損失,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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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觀念還行。

嗯,不錯嘛,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處分廢止」裡的信賴保護補償,總算摸到點邊,這可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沒什麼好特別驕傲的。

1. 為什麼「D」是唯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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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益處分廢止與補償
💡 區分廢止合法處分之原因,僅因公益考量需給予信賴補償。
比較維度 無須補償之廢止 (1-3款) VS 應予補償之廢止 (4-5款)
典型事由 保留廢止權、不履行負擔 事實變更、法規變更
信賴必要性 無(已預見或可歸責) 有(非可歸責受益人)
法條依據 行程序法第123條1-3款 行程序法第126條
💬僅因公益考量(4、5款)而廢止時,為衡平受益人之信賴,始須給予財產補償。
🧠 記憶技巧:廢止補償看四五:事實變、法規遷,公益理由補財錢。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所有「合法處分」廢止皆須補償。實則若因當事人未履行負擔或已知有廢止權保留,不具信賴保護必要性。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要件 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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