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合理之補償?
- A 原授益行政處分附有廢止權保留之附款
- B 受益人未履行授益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
- C 依其他法令而作成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
- D 因事實變更而廢止授益處分以維護公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合法且對民眾有利的處分,並非因為民眾「犯錯」或「早就知道會被收回」,而是政府為了應對環境變化(公益考量)而被迫收回時,為了平衡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與財產損失,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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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觀念還行。
嗯,不錯嘛,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處分廢止」裡的信賴保護補償,總算摸到點邊,這可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沒什麼好特別驕傲的。
1. 為什麼「D」是唯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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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廢止與補償
💡 區分廢止合法處分之原因,僅因公益考量需給予信賴補償。
| 比較維度 | 無須補償之廢止 (1-3款) | VS | 應予補償之廢止 (4-5款) |
|---|---|---|---|
| 典型事由 | 保留廢止權、不履行負擔 | — | 事實變更、法規變更 |
| 信賴必要性 | 無(已預見或可歸責) | — | 有(非可歸責受益人) |
| 法條依據 | 行程序法第123條1-3款 | — | 行程序法第126條 |
💬僅因公益考量(4、5款)而廢止時,為衡平受益人之信賴,始須給予財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