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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後,應予受益人損失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屬之?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法規准許廢止者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D 受益人未履行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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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收回一個原本合法給予民眾的好處時,如果這件事是因為「民眾自己沒做到要求」或「原本就說好隨時能收回」,跟「民眾完全沒錯,只是為了救災或大眾利益才收回」相比,哪一種情況在法律正義上,最應該由國庫出錢來彌補個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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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廢止」與「信賴保護」之間的連動關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補償機制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合法處分廢止與損失補償之關聯

在行政法理中,行政機關廢止「合法」且「授益」的行政處分時,必須在「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並非所有廢止事由都需要補償。法定的補償情形僅限於依第 123 條第 4 款(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公益有危害)及第 5 款(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進行廢止時,因受益人並無過失且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國家才須給予合理補償。因此,選項 (C) 正是典型的補償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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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處分之廢止與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僅因「公益重大理由」廢止時,才需補償受益人。
比較維度 公益考量廢止(補償) VS 非公益考量廢止(不補償)
法條款次 第123條第4、5款 第123條第1、2、3款
具體事由 防止公益危害、法規變更 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
信賴保護 受益人無過失應予保護 處分被廢止為可預見情形
💬只有在為了達成更大公益而犧牲個人合法權益時,國家才負補償義務。
🧠 記憶技巧:廢止五款123,補償只有4與5;公益犧牲才給錢,可預見者沒得領。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所有「廢止」皆需補償。實際上,若受益人早知處分可能被廢止(如保留廢止權)或未履行義務,則無信賴保護必要。
信賴保護原則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公法上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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