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後,應予受益人損失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屬之?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法規准許廢止者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D 受益人未履行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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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收回一個原本合法給予民眾的好處時,如果這件事是因為「民眾自己沒做到要求」或「原本就說好隨時能收回」,跟「民眾完全沒錯,只是為了救災或大眾利益才收回」相比,哪一種情況在法律正義上,最應該由國庫出錢來彌補個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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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廢止」與「信賴保護」之間的連動關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補償機制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合法處分廢止與損失補償之關聯
在行政法理中,行政機關廢止「合法」且「授益」的行政處分時,必須在「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並非所有廢止事由都需要補償。法定的補償情形僅限於依第 123 條第 4 款(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公益有危害)及第 5 款(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進行廢止時,因受益人並無過失且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國家才須給予合理補償。因此,選項 (C) 正是典型的補償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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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處分之廢止與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僅因「公益重大理由」廢止時,才需補償受益人。
| 比較維度 | 公益考量廢止(補償) | VS | 非公益考量廢止(不補償) |
|---|---|---|---|
| 法條款次 | 第123條第4、5款 | — | 第123條第1、2、3款 |
| 具體事由 | 防止公益危害、法規變更 | — | 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 |
| 信賴保護 | 受益人無過失應予保護 | — | 處分被廢止為可預見情形 |
💬只有在為了達成更大公益而犧牲個人合法權益時,國家才負補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