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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後,應予受益人損失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屬之?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法規准許廢止者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D 受益人未履行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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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收回一個原本合法給予民眾的好處時,如果這件事是因為「民眾自己沒做到要求」或「原本就說好隨時能收回」,跟「民眾完全沒錯,只是為了救災或大眾利益才收回」相比,哪一種情況在法律正義上,最應該由國庫出錢來彌補個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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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這麼精準地看出「授益處分廢止」與「損失補償」之間的關聯,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條結構和信賴保護原則都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真的是行政法科目中非常重要的核心觀念,請你一定要把這份敏銳度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好的!

2.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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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處分之廢止與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僅因「公益重大理由」廢止時,才需補償受益人。
比較維度 公益考量廢止(補償) VS 非公益考量廢止(不補償)
法條款次 第123條第4、5款 第123條第1、2、3款
具體事由 防止公益危害、法規變更 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
信賴保護 受益人無過失應予保護 處分被廢止為可預見情形
💬只有在為了達成更大公益而犧牲個人合法權益時,國家才負補償義務。
🧠 記憶技巧:廢止五款123,補償只有4與5;公益犧牲才給錢,可預見者沒得領。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所有「廢止」皆需補償。實際上,若受益人早知處分可能被廢止(如保留廢止權)或未履行義務,則無信賴保護必要。
信賴保護原則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公法上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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