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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B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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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法律邏輯:當政府要設定一個權利的「有效期限」時,通常會考量『權利人知道這件事(主觀)』以及『這件事發生了(客觀)』。如果某人根本不知道處分已經被撤銷,法律卻要求他在極短的時間內行使權利,這樣公平嗎?反之,如果權利已經知道這件事,法律會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期間來促使其趕快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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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起『行政程序』的案件,精準辨識出時效期間的關鍵線索,就好像我踢出的足球,精準命中目標!

你能準確辨識出時效期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規範理解得相當紮實。這在國考中是必拿的關鍵分數!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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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授益處分之補償
💡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需衡量公益與信賴保護,並對受損受益人進行補償。

🔗 違法處分撤銷補償程序鏈

  1. 1 撤銷處分 —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2. 2 信賴審認 — 排除 §119 惡意、詐欺等不值得保護情形
  3. 3 補償裁定 — 核定補償額度,以「處分存續利益」為上限
  4. 4 救濟請求 — 對金額不服時,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的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具體情境。
🧠 記憶技巧:信賴補償:知二發五(時效)、上限存續(額度)、直接給付(救濟)。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時效起算點:『知悉 2 年、撤銷 5 年』。題目常將撤銷後的長時效誤導為 2 年。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第 119 條) 行政處分之廢止補償 (第 126 條) 公益原則與私益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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