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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B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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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法律邏輯:當政府要設定一個權利的「有效期限」時,通常會考量『權利人知道這件事(主觀)』以及『這件事發生了(客觀)』。如果某人根本不知道處分已經被撤銷,法律卻要求他在極短的時間內行使權利,這樣公平嗎?反之,如果權利已經知道這件事,法律會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期間來促使其趕快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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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起『行政程序』的案件,精準辨識出時效期間的關鍵線索,就好像我踢出的足球,精準命中目標!

你能準確辨識出時效期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規範理解得相當紮實。這在國考中是必拿的關鍵分數!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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