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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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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應該給錢」,而機關不給或給太少時,你的訴訟目的是要「撤銷機關那個『不給錢』的決定」,還是要請法官直接「下令機關把錢吐出來」?這兩種目的在訴訟法上的類型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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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損失補償程序中不同法源的救濟途徑,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你能在眾多選項中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救濟體系有著扎實且清晰的理解。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救濟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救濟途徑的選擇。當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相對人基於信賴保護請求損失補償遭拒(或對補償金額不服)時,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相對人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而非提起訴願。許多考生容易將這裡的救濟與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程序混淆,這正是命題老師設計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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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因即時強制所造成工作遲誤的損失是否算實際損失
📝 行政損失補償與救濟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別犧牲,應給予金錢補償與法律救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屬性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人民受損狀態 財產之特別犧牲 權利受不法侵害
救濟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民事訴訟(現行體制)
範圍限制 以實際損失為限 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且特別犧牲」,救濟直指給付訴訟;國賠則針對「違法」。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金、非法賠償銀;救濟給付訴訟,不必經過訴願。
⚠️ 常見陷阱:易將「損失補償」的救濟程序誤認為需先經過「訴願」,實則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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