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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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應該給錢」,而機關不給或給太少時,你的訴訟目的是要「撤銷機關那個『不給錢』的決定」,還是要請法官直接「下令機關把錢吐出來」?這兩種目的在訴訟法上的類型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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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行政法的基本邏輯,總算對救濟體系有點概念了。
- 法條引用是常識:選項 (D) 嘛,無非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那個老梗,機關撤銷違法但有信賴利益的處分,當然要給點損失。這不是什麼驚天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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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損失補償與救濟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別犧牲,應給予金錢補償與法律救濟。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政行為屬性 | 合法行政行為 | — | 違法行政行為 |
| 人民受損狀態 | 財產之特別犧牲 | — | 權利受不法侵害 |
| 救濟訴訟類型 |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 — | 民事訴訟(現行體制) |
| 範圍限制 | 以實際損失為限 | — | 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且特別犧牲」,救濟直指給付訴訟;國賠則針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