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廢止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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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今天因公權力行為遭受財產損失,你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政府「付錢」給你。在法律救濟中,若你的訴求是要求對方執行特定的「給付義務(如給錢)」,而非只是請法院「釐清事實或法律關係」,你認為哪一種訴訟類型更能直接達成強制對方付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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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補償」的救濟途徑。當人民與機關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因為涉及具體的金錢給付,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非僅僅請求法院「確認」關係的確認訴訟。其餘選項 (A)(C)(D) 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0、121 條之時效與額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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