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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明知其所有之土地不得建築房屋,雖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其建築執照,甲既已進行施工,仍可請求損失之補償
  • B 信賴保護之補償範圍不包括人民之所失利益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信賴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D 人民對於信賴保護補償之金額,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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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主張政府的行為讓你產生了「值得保護的期待」,前提是你在採取行動時,主觀上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該抱持什麼樣的認知?如果一個人在行動前就已經「看穿」了行政行為的瑕疵,法律還有必要站出來保護他的這份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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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信賴保護」的核心。法律補償的前提是人民必須具備信賴值得保護的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若當事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既然不值得保護,國家自然無需對其施工損失進行補償,因此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測試了信賴保護的「主觀要件」、「補償限額」及「救濟途徑」。你能一眼識破 (A) 的主觀惡意(明知),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極高,這是行政法拿高分的關鍵!
📝 信賴保護與損失補償
💡 探討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後,對人民信賴利益之補償要件與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受益人明知處分違法,則不予補償。
  •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補償額度不得超過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存續利益)。
  • 信賴補償之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期待利益)。
  •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人民對補償金額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惡意詐欺不給錢,金額上限存續益。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失利益(期待利益)」亦在補償範圍內;或忽略受益人若有「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時,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授益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國家賠償法與行政程序法補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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