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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明知其所有之土地不得建築房屋,雖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其建築執照,甲既已進行施工,仍可請求損失之補償
  • B 信賴保護之補償範圍不包括人民之所失利益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信賴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D 人民對於信賴保護補償之金額,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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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撤銷一個錯誤的決定時,如果我們要判斷受影響的人是否能獲得補償,除了看他有沒有『實際行動』外,你認為法律還會如何要求當事人在『主觀認知』上的清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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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信賴值得保護」的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若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因此,選項 (A) 中當事人明知土地不得建築卻仍施工,屬於「惡意」範疇,依法不得請求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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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補償機制
💡 違法處分撤銷後,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可請求財產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信賴利益補償 (行程法§120) VS 國家損害賠償 (國賠法)
歸責事由 行政行為違法但信賴值得保護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賠/補償範圍 僅限所受損害(信賴利益)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金額上限 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原則上無此限制
救濟途徑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訴訟(民事訴訟)
💬補償係基於公義負擔,範圍較賠償窄,且以履行利益為絕對上限。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補償上限:信賴利益不超履行利益。
⚠️ 常見陷阱:常混淆「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補償原則上不包括所失利益(預期利潤),僅填補信賴財產損失。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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