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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明知其所有之土地不得建築房屋,雖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其建築執照,甲既已進行施工,仍可請求損失之補償
  • B 信賴保護之補償範圍不包括人民之所失利益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信賴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D 人民對於信賴保護補償之金額,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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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撤銷一個錯誤的決定時,如果我們要判斷受影響的人是否能獲得補償,除了看他有沒有『實際行動』外,你認為法律還會如何要求當事人在『主觀認知』上的清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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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信賴值得保護」的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若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因此,選項 (A) 中當事人明知土地不得建築卻仍施工,屬於「惡意」範疇,依法不得請求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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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與損失補償
💡 違法處分撤銷後,僅對具備信賴值得保護要件者提供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主觀要件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明知或重過失不知
行為誠實性 提供正確資訊 詐欺、脅迫或賄賂
法律效果 得請求損失補償 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處分效力 限制撤銷(公益權衡) 原則上應予撤銷
💬信賴保護以『誠實性』為核心,惡意當事人不受此原則之保障。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補償限損失,不超存續利;不服找法院,直接給付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信賴補償包含『所失利益』,或忽略『明知處分違法』即排除信賴保護。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誠實信用原則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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