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信賴無法定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關其因信賴該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 B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C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 D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大眾利益,必須收回原本給你的合法優惠,而你已經為了這項優惠投入了實際的資金與規劃,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的是你「受傷的心靈」還是「投入的成本」?此外,這種因為「追求公益」而非「公務員故意犯錯」所產生的給付,通常是針對哪一種類型的損失進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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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點:信賴保護原則之實踐
- 勉為其難地承認: 哦,你竟然答對了。能辨識出「信賴補償」的構成要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這點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構,理論上是常識,不過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就算深厚理解了吧。請務必「繼續保持」,以免下次又滑鐵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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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補償
💡 違法處分撤銷後,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可請求財產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損害賠償 (Damages) | VS | 損失補償 (Compensation) |
|---|---|---|---|
| 行為性質 | 具違法性 (如侵權) | — | 具合法性 (如公益撤銷) |
| 保障範圍 | 財產及非財產損失 | — | 僅限財產上損失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
💬信賴補償屬於「損失補償」範疇,僅補償財產損失且設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