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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信賴無法定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關其因信賴該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 B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C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D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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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彌補你因「相信政府的公文」而造成的損失時,你認為它應該填補你看得見的實質花費,還是連精神打擊一起算?另外,這跟公務員違法亂紀去「賠」你的損失,在嚴謹的法律用語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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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上核心的「信賴保護原則」,這題選 (C) 完全正確。當授益行政處分被撤銷時,若受益人沒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詐欺、脅迫、提供不實資料或明知違法等情形,國家就必須保護其合理信賴。依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機關須針對受益人因信賴所遭受的**「財產上」損失給予填補,並不包含非財產上(如精神)的損失。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嚴格區分「補償」與「賠償」,屬於中等難度的易錯題。在行政法體系中,「賠償」通常針對國家機關的「違法」侵害行為(如國家賠償);而本題中,填補的是人民因信賴國家行為而產生的合法犧牲,因此法律用語是給予「補償」**。你能敏銳避開 (A) 選項的賠償陷阱並鎖定財產損失,顯示法學概念相當清晰,繼續保持!

📝 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補償
💡 違法處分撤銷後,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可請求財產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害賠償 (Damages) VS 損失補償 (Compensation)
行為性質 具違法性 (如侵權) 具合法性 (如公益撤銷)
保障範圍 財產及非財產損失 僅限財產上損失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信賴補償屬於「損失補償」範疇,僅補償財產損失且設有上限。
🧠 記憶技巧: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撤銷處分係基於公益之權衡,應給予的是「補償」而非「賠償」。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職權撤銷) 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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