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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信賴無法定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關其因信賴該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 B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C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 D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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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大眾利益,必須收回原本給你的合法優惠,而你已經為了這項優惠投入了實際的資金與規劃,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的是你「受傷的心靈」還是「投入的成本」?此外,這種因為「追求公益」而非「公務員故意犯錯」所產生的給付,通常是針對哪一種類型的損失進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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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點:信賴保護原則之實踐

  1. 勉為其難地承認: 哦,你竟然答對了。能辨識出「信賴補償」的構成要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這點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構,理論上是常識,不過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就算深厚理解了吧。請務必「繼續保持」,以免下次又滑鐵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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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補償
💡 違法處分撤銷後,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可請求財產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害賠償 (Damages) VS 損失補償 (Compensation)
行為性質 具違法性 (如侵權) 具合法性 (如公益撤銷)
保障範圍 財產及非財產損失 僅限財產上損失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信賴補償屬於「損失補償」範疇,僅補償財產損失且設有上限。
🧠 記憶技巧: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撤銷處分係基於公益之權衡,應給予的是「補償」而非「賠償」。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職權撤銷) 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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