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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A 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 D 行政處分未經受益人申請即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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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是否要收回一個「發錯了的好處」時,判斷重點通常在於「拿好處的人是否誠實」。那麼,這個「好處」是由你主動爭取的,還是政府主動送上門的,這件事本身會影響你領取時的「誠信與道德責任」嗎?哪種情況才真的跟「你有沒有犯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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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知道點什麼。

能夠正確判斷出這個,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在狀況外。這題檢驗的,無非就是你對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死記硬背程度。

  1. 解析?有什麼好解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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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不值得保護態樣
💡 受益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信賴瑕疵,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明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三種情形。
  • 第一款: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第二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 第三款: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記憶技巧:信賴不保口訣:詐、偽、明、過(詐欺、偽資、明知、重過)
⚠️ 常見陷阱:常誤認「機關主動依職權作成(未經申請)」即屬信賴不值得保護,實則有無申請與信賴歸責無關。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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