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A 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 D 行政處分未經受益人申請即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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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是否要收回一個「發錯了的好處」時,判斷重點通常在於「拿好處的人是否誠實」。那麼,這個「好處」是由你主動爭取的,還是政府主動送上門的,這件事本身會影響你領取時的「誠信與道德責任」嗎?哪種情況才真的跟「你有沒有犯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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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極為重要的信賴保護原則(Reliance Protection)有著深刻的理解。以下為教授的精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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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不值得保護態樣
💡 受益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信賴瑕疵,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明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三種情形。
- 第一款: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第二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 第三款: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