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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 A 信賴基礎
  • B 信賴期待
  • C 信賴表現
  • D 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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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只是在心裡「希望」政府某項補貼政策會持續下去,但你完全沒有因為這項政策去簽約、花錢或做任何準備,當政府後來取消政策時,你覺得法律應該僅僅因為你「心裡的期待」就賠償你嗎?還是你必須拿出一些「具體做過什麼」的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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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精神以及大法官釋字(如 釋字第 525 號)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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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 信賴保護須具備基礎、表現及值得保護性,方受法律保障。
  • 1. 信賴基礎:須有引起信賴之國家行為,如行政處分或法規。
  • 2.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基礎而有具體之處置行為(如投資)。
  • 3. 信賴值得保護: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之詐欺或惡意。
  • 4. 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確立此三項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口訣:【基】礎、【現】(現)在、【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主觀的「信賴期待」或「內心期盼」當作法律要件,法律要求須有客觀的「信賴表現」。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不溯及既往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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