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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 A 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
  • B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C 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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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我們通常會為了維持「合法性」而將其撤銷。然而,如果民眾已經根據這個處分安排了生活(信賴利益),法律就必須在「公益」與「私益」間權衡。請思考:如果我們要剝奪一個人的權利,是因為他主觀上具備多大的「可歸責性」?如果一個人的疏忽程度極低,法律是否還應該對他採取最嚴厲的否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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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對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出準法律人的專業敏銳度。

1. 觀念驗證:為何「輕微過失」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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