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 A 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
- B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C 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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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我們通常會為了維持「合法性」而將其撤銷。然而,如果民眾已經根據這個處分安排了生活(信賴利益),法律就必須在「公益」與「私益」間權衡。請思考:如果我們要剝奪一個人的權利,是因為他主觀上具備多大的「可歸責性」?如果一個人的疏忽程度極低,法律是否還應該對他採取最嚴厲的否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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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rust)」。在法律實務中,判斷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必須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消極要件來進行審查。
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法定排除事由
根據該條文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僅限於三種:第一款是採取詐欺、脅迫或賄賂(如選項 B);第二款是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選項 A);而最具鑑別度的關鍵在於第三款,即受益人必須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而不知」處分違法(如選項 D)。在本題選項 (C) 中,受益人僅具備「輕微過失」,在法理上尚未達到法律所禁止的「重大過失」門檻,因此其信賴利益在法律衡平下依然是值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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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楚了解答案是C但A選項可能是因不知法律而造成行政機關處理錯誤 這樣不算過失嗎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判斷受益人之信賴是否因其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予保護。
| 比較維度 | 信賴不值得保護 (法119) | VS | 信賴值得保護 |
|---|---|---|---|
| 手段正當性 | 有詐欺、脅迫或賄賂 | — | 手段合法正當 |
| 資訊真實性 | 提供不實或隱瞞資料 | — | 提供資訊真實完整 |
| 主觀認知 | 明知違法或有重大過失 | — |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
💬只要不符合法 119 條的三款負面清單,受益人即享有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