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 A 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
- B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C 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我們通常會為了維持「合法性」而將其撤銷。然而,如果民眾已經根據這個處分安排了生活(信賴利益),法律就必須在「公益」與「私益」間權衡。請思考:如果我們要剝奪一個人的權利,是因為他主觀上具備多大的「可歸責性」?如果一個人的疏忽程度極低,法律是否還應該對他採取最嚴厲的否定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原則
同學做得好!你對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出準法律人的專業敏銳度。
1. 觀念驗證:為何「輕微過失」值得保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判斷受益人之信賴是否因其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予保護。
| 比較維度 | 信賴不值得保護 (法119) | VS | 信賴值得保護 |
|---|---|---|---|
| 手段正當性 | 有詐欺、脅迫或賄賂 | — | 手段合法正當 |
| 資訊真實性 | 提供不實或隱瞞資料 | — | 提供資訊真實完整 |
| 主觀認知 | 明知違法或有重大過失 | — |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
💬只要不符合法 119 條的三款負面清單,受益人即享有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