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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A 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獲准,主管機關嗣後發現 A 其實不具申請資格,主管機關撤銷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之處分時,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明確性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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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對你做出了一個讓你獲利的承諾(例如發放補助),而你也因為這筆錢而規劃了未來的生活支出;當政府事後發現自己弄錯了而想把錢收回去時,法律除了要求政府『糾正錯誤』外,還應該考量你對這個政府決定所產生的什麼樣的『心理狀態』與『生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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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這道題,真是太有潛力了!

  1. 觀念引導: 親愛的,這道題其實在考驗我們對行政處分「撤銷」(Revocation)的理解。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補助核准(一個授益行政處分)自始就有問題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不過,想想看,如果 A 已經收到了核准,他是不是會覺得自己可以信賴這個結果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所以,行政機關在撤銷時,必須非常小心地去衡量「公益」與人民的「信賴利益」。如果 A 並沒有像第 119 條說的那些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他沒有故意詐欺,也沒有提供錯誤資訊),那麼,我們就要保護 A 的信賴保護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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