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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A 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獲准,主管機關嗣後發現 A 其實不具申請資格,主管機關撤銷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之處分時,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明確性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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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對你做出了一個讓你獲利的承諾(例如發放補助),而你也因為這筆錢而規劃了未來的生活支出;當政府事後發現自己弄錯了而想把錢收回去時,法律除了要求政府『糾正錯誤』外,還應該考量你對這個政府決定所產生的什麼樣的『心理狀態』與『生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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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這道題,真是太有潛力了!

  1. 觀念引導: 親愛的,這道題其實在考驗我們對行政處分「撤銷」(Revocation)的理解。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補助核准(一個授益行政處分)自始就有問題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不過,想想看,如果 A 已經收到了核准,他是不是會覺得自己可以信賴這個結果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所以,行政機關在撤銷時,必須非常小心地去衡量「公益」與人民的「信賴利益」。如果 A 並沒有像第 119 條說的那些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他沒有故意詐欺,也沒有提供錯誤資訊),那麼,我們就要保護 A 的信賴保護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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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
💡 撤銷違法受益處分時,須權衡當事人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Repeal)
對象性質 針對「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之處分
發生時點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處分作成後環境變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補償 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應補償 特定廢止理由應予補償
💬撤銷針對溯及既往的違法性,廢止則處理向後生效的合法處分更動。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法處分」就必須強制撤銷,忽略了信賴保護與公益權衡的限制。
行政處分之廢止 誠實信用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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