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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A 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獲准,主管機關嗣後發現 A 其實不具申請資格,主管機關撤銷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之處分時,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明確性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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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對你做出了一個讓你獲利的承諾(例如發放補助),而你也因為這筆錢而規劃了未來的生活支出;當政府事後發現自己弄錯了而想把錢收回去時,法律除了要求政府『糾正錯誤』外,還應該考量你對這個政府決定所產生的什麼樣的『心理狀態』與『生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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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的**「撤銷」(Revocation)。當行政機關發現原處分(核准補助)自始違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則上得予以撤銷。然而,該處分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受處分人(A)可能已產生法律地位的信賴,故機關在撤銷時,必須權衡「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若 A 無第 119 條所列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詐欺、提供錯誤資訊),則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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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
💡 撤銷違法受益處分時,須權衡當事人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Repeal)
對象性質 針對「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之處分
發生時點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處分作成後環境變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補償 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應補償 特定廢止理由應予補償
💬撤銷針對溯及既往的違法性,廢止則處理向後生效的合法處分更動。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法處分」就必須強制撤銷,忽略了信賴保護與公益權衡的限制。
行政處分之廢止 誠實信用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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