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A 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獲准,主管機關嗣後發現 A 其實不具申請資格,主管機關撤銷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之處分時,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明確性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今天對你做出了一個讓你獲利的承諾(例如發放補助),而你也因為這筆錢而規劃了未來的生活支出;當政府事後發現自己弄錯了而想把錢收回去時,法律除了要求政府『糾正錯誤』外,還應該考量你對這個政府決定所產生的什麼樣的『心理狀態』與『生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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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非常好!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基礎
- 觀念驗證: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的**「撤銷」(Revocation)。當行政機關發現原處分(核准補助)自始違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則上得予以撤銷。然而,該處分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受處分人(A)可能已產生法律地位的信賴,故機關在撤銷時,必須權衡「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若 A 無第 119 條所列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詐欺、提供錯誤資訊),則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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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 撤銷違法受益處分時,須權衡當事人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Repeal) |
|---|---|---|---|
| 對象性質 | 針對「違法」之處分 | — | 針對「合法」之處分 |
| 發生時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環境變更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信賴補償 | 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應補償 | — | 特定廢止理由應予補償 |
💬撤銷針對溯及既往的違法性,廢止則處理向後生效的合法處分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