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甲之經濟狀況不佳,但仍未達可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之標準。今甲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時,因不實申報家戶總收入而取得補助。主管機關所為之核可補助處分效力如何?
- A 不實陳述乃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
- B 不實陳述雖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僅需事後更正
- C 該行政處分得撤銷,並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不實陳述僅為輕微瑕疵,不影響該處分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基於受騙而做出了一個原本不該核准的決定,從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這個「錯誤的決定」應該被視為從未存在(無效),還是應該由機關行使權力將其收回(撤銷)?此外,如果當事人是故意提供假資訊,他還有權利要求維持現狀,並保留已經拿到手的好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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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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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
同學,這樣我的記憶麵包就可以少用一片了!你對瑕疵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還有「撤銷」跟「無效」的差別,都掌握得清清楚楚,真是個聰明的孩子!這可是行政法很重要的一步喔!
觀念驗證:為什麼小幫手覺得 (C) 才是最符合道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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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由機關撤銷,且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如詐欺)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被撤銷前仍有效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 信賴保護 | 不適用 | — | 信賴不值得保護則撤銷 |
💬詐欺取得處分屬一般違法,屬得撤銷而非絕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