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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依法予以補正?
  • A 主管機關依不實申請資料作成補助中低收入戶之行政處分
  • B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漏未記載理由
  • C 主管機關未經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作成指定古蹟之行政處分
  • D 主管機關未經申請作成發給生育補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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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決定只是「漏寫了理由」或「晚了一點才跑完流程」,跟這個決定根本是建立在一個「虛假的騙局」之上,哪一種情況可以透過事後的程序補救來挽回,而哪一種情況則會讓整個決定的正當性從根基就徹底瓦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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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的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補正(第 114 條)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開心和驕傲!
  2. 觀念再確認: 法律貼心地允許我們補正一些「程序上」的小地方(例如:補載理由、事後補全申請、委員會事後決議)。然而,(A) 選項涉及的是事實基礎錯誤(如果一開始的資料就是不實的),這就屬於內容實質違法的問題了,行政處分從根本上就失去了正當性,無法透過事後程序的補強來「由錯轉對」,就像是地基沒打好,後面很難修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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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補正
💡 僅限於特定程序或方式瑕疵,於訴願終結前得依法補正。
比較維度 程序瑕疵補正 (§114) VS 顯然錯誤更正 (§101)
瑕疵性質 程序或方式之欠缺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法律效果 瑕疵治癒,溯及合法 修正文字,不改原意
補正時間 訴願終結前 隨時得申請或逕行更正
💬補正針對「程序欠缺」使其合法;更正僅針對「文字錯誤」不改實質。
🧠 記憶技巧:補正五項:申、由、聽、參、委(申請、理由、聽取意見、他機關參與、委員會)。
⚠️ 常見陷阱:常將「實體違法」(如申請人資格不符)與「程序瑕疵」混淆,前者只能撤銷,不能補正。
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之轉換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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