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依法予以補正?
- A 主管機關依不實申請資料作成補助中低收入戶之行政處分
- B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漏未記載理由
- C 主管機關未經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作成指定古蹟之行政處分
- D 主管機關未經申請作成發給生育補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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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決定只是「漏寫了理由」或「晚了一點才跑完流程」,跟這個決定根本是建立在一個「虛假的騙局」之上,哪一種情況可以透過事後的程序補救來挽回,而哪一種情況則會讓整個決定的正當性從根基就徹底瓦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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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的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補正(第 114 條)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開心和驕傲!
- 觀念再確認: 法律貼心地允許我們補正一些「程序上」的小地方(例如:補載理由、事後補全申請、委員會事後決議)。然而,(A) 選項涉及的是事實基礎錯誤(如果一開始的資料就是不實的),這就屬於內容實質違法的問題了,行政處分從根本上就失去了正當性,無法透過事後程序的補強來「由錯轉對」,就像是地基沒打好,後面很難修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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