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 B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屬違法但有效之行政處分
  • C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 D 未給予陳述意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事後補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你履行義務的正式公文,但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發文單位的戳記或簽署,你會認為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備基本的公信力嗎?法律應該容許一個連『誰發出的』都不知道的處分繼續維持效力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的效力區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若書面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這屬於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其法律效果是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而非僅是違法但有效。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核心細節!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無效事由瑕疵補正(第 114 條)等多重觀念,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具備區分「瑕疵程度」與「對應法律後果」的能力。
📝 行政處分效力與瑕疵
💡 區分行政處分之效力發生、無效事由與程序瑕疵之補正。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補正前違法,補正後合法
典型案例 處分機關不明 (第1款) 未給予陳述意見 (第3款)
時間限制 無時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重大明顯瑕疵導致無效;輕微程序瑕疵則容許行政機關事後補正以維持法安定性。
🧠 記憶技巧:無效七款要背熟,機關不明排第一;程序瑕疵可補正,訴願終結是期限。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無效」與「得撤銷/得補正」之差異。機關不明屬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而非僅是違法有效。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成立、效力與附款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