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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 B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屬違法但有效之行政處分
  • C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 D 未給予陳述意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事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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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你履行義務的正式公文,但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發文單位的戳記或簽署,你會認為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備基本的公信力嗎?法律應該容許一個連『誰發出的』都不知道的處分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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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的效力區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若書面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這屬於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其法律效果是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而非僅是違法但有效。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核心細節!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無效事由瑕疵補正(第 114 條)等多重觀念,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具備區分「瑕疵程度」與「對應法律後果」的能力。
📝 行政處分效力與瑕疵
💡 行政處分效力始於送達,瑕疵依程度區分為無效、得撤銷或可補正。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Art. 111) VS 行政處分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仍屬有效
救濟方式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撤銷訴訟
💬無效處分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在經法定程序廢棄前具有公定力。
🧠 記憶技巧:送達生效、不明機關無效、不限權益免理由、程序瑕疵可補正。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絕對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與「違法但有效(得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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