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 B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屬違法但有效之行政處分
- C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 D 未給予陳述意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事後補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你履行義務的正式公文,但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發文單位的戳記或簽署,你會認為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備基本的公信力嗎?法律應該容許一個連『誰發出的』都不知道的處分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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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的效力區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若書面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這屬於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其法律效果是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而非僅是違法但有效。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核心細節!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無效事由與瑕疵補正(第 114 條)等多重觀念,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具備區分「瑕疵程度」與「對應法律後果」的能力。
行政處分效力與瑕疵
💡 區分行政處分之效力發生、無效事由與程序瑕疵之補正。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補正前違法,補正後合法 |
| 典型案例 | 處分機關不明 (第1款) | — | 未給予陳述意見 (第3款) |
| 時間限制 | 無時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 | 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
💬重大明顯瑕疵導致無效;輕微程序瑕疵則容許行政機關事後補正以維持法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