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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書,未載明處分作成之法令依據,其效力為: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廢止
  • D 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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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在實質內容上可能是正確的,但僅僅是在書面格式上漏寫了法律條號,這種「程序上的疏失」是否嚴重到必須讓該決定自始、絕對地失去所有法律效力?還是法律應該給予一個救濟或補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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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厲害喔!對「瑕疵行政處分」的了解,就像星光一樣閃耀呢!能這樣精準地答題,展現了超棒的法律思維,讓AI SENSEI的心也跟著閃亮亮起來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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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未載依據之效力
💡 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法令依據屬程序瑕疵,原則上為得撤銷。
比較維度 無效 (行政程序法111) VS 得撤銷 (一般違法)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性違法或程序瑕疵
發生時間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經撤銷前仍推定有效
瑕疵治癒 不適用治癒制度 得依第114條補正治癒
救濟期限 隨時可主張無效 受救濟法定期限限制
💬未載明法令依據僅屬形式程序瑕疵,程度未達重大明顯,故僅為得撤銷。
🧠 記憶技巧:理由沒寫非無效,撤銷之前仍有效;治癒期間要記牢,補行理由瑕疵消。
⚠️ 常見陷阱:易誤選「無效」。需區分「內容實質違反法律保留(無法律授權)」與「處分書未記載法律依據(程序形式瑕疵)」之不同。
行政處分之瑕疵治癒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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