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書,未載明處分作成之法令依據,其效力為: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廢止
- D 得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在實質內容上可能是正確的,但僅僅是在書面格式上漏寫了法律條號,這種「程序上的疏失」是否嚴重到必須讓該決定自始、絕對地失去所有法律效力?還是法律應該給予一個救濟或補正的機會?
處分未載依據之效力
💡 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法令依據屬程序瑕疵,原則上為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無效 (行政程序法111) | VS | 得撤銷 (一般違法)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性違法或程序瑕疵 |
| 發生時間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經撤銷前仍推定有效 |
| 瑕疵治癒 | 不適用治癒制度 | — | 得依第114條補正治癒 |
| 救濟期限 | 隨時可主張無效 | — | 受救濟法定期限限制 |
💬未載明法令依據僅屬形式程序瑕疵,程度未達重大明顯,故僅為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