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缺乏事務權限者,該處分之效力為: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得轉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位「交通警察」突然衝到你家,對你開出一張「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處分,這在法律常識上是可以接受的嗎?這種跨越專業職權、完全不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的嚴重錯誤,我們應該讓它「暫時有效再等著被撤銷」,還是打從一開始就不該承認它的任何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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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權限瑕疵
💡 行政機關缺乏事務權限所作成之處分,法律效果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缺乏事務權限 | VS | 違反土地管轄 |
|---|---|---|---|
| 法條依據 | 行法第111條第6款 | — | 行法第115條 |
| 法律效力 | 一律無效 | — | 原則得撤銷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 | — | 較輕微瑕疵 |
💬事務權限涉及核心分工,違反必無效;土地管轄則有補救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