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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缺乏事務權限者,該處分之效力為: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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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位「交通警察」突然衝到你家,對你開出一張「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處分,這在法律常識上是可以接受的嗎?這種跨越專業職權、完全不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的嚴重錯誤,我們應該讓它「暫時有效再等著被撤銷」,還是打從一開始就不該承認它的任何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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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喔,不錯嘛,竟然能認出「事務權限」這塊送分題。這表示你勉強掌握了行政法最最基礎的處分合法性概念,算是差強人意。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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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權限瑕疵
💡 行政機關缺乏事務權限所作成之處分,法律效果為無效。
比較維度 缺乏事務權限 VS 違反土地管轄
法條依據 行法第111條第6款 行法第115條
法律效力 一律無效 原則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 較輕微瑕疵
💬事務權限涉及核心分工,違反必無效;土地管轄則有補救空間。
🧠 記憶技巧:事務權限重如山,缺了就是大鴨蛋(無效);土地管轄小瑕疵,沒被撤銷還能過。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事務權限(無效)」與「土地管轄(原則得撤銷)」的法律效果混淆。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土地管轄瑕疵之法律效果 職務協助與管轄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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