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
- B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事後補正
- C 其得提起訴願者,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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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機關根本『沒有權力』處理某個案件,卻越權做了決定,這種『本質上的身分錯誤』與『只是忘了聽取民眾意見』相比,法律應該允許兩者都能在事後輕易地『補票』過關嗎?哪一種瑕疵更動搖了行政合法性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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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 程序瑕疵可補正,且須於法定救濟程序終結前完成。
| 比較維度 | 瑕疵之補正 (APA 114) | VS | 顯然錯誤更正 (APA 101) |
|---|---|---|---|
| 瑕疵類型 | 特定五類程序瑕疵 | —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 期限限制 |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 — | 隨時得申請或逕行更正 |
| 法律效果 | 補正後使處分溯及合法 | — | 修正文字,處分同一性不變 |
💬補正針對特定程序疏漏且有時效限制,更正則不影響處分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