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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
  • B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事後補正
  • C 其得提起訴願者,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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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機關根本『沒有權力』處理某個案件,卻越權做了決定,這種『本質上的身分錯誤』與『只是忘了聽取民眾意見』相比,法律應該允許兩者都能在事後輕易地『補票』過關嗎?哪一種瑕疵更動搖了行政合法性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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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 程序瑕疵可補正,且須於法定救濟程序終結前完成。
比較維度 瑕疵之補正 (APA 114) VS 顯然錯誤更正 (APA 101)
瑕疵類型 特定五類程序瑕疵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期限限制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隨時得申請或逕行更正
法律效果 補正後使處分溯及合法 修正文字,處分同一性不變
💬補正針對特定程序疏漏且有時效限制,更正則不影響處分本質。
🧠 記憶技巧:五類程序可補正,訴願終結前完成;權限違法不可補,起訴之前是底線。
⚠️ 常見陷阱:常誤將「權限欠缺」或「內容違法」當作可補正項目。注意補正僅限「程序瑕疵」,不含「權限」或「實體」瑕疵。
行政處分之無效(第111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第116條) 顯然錯誤之更正(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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