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
- B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事後補正
- C 其得提起訴願者,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完全沒有權利管這件事」的官員做了決定,這比起「忘了寫理由」或是「沒讓民眾講話」,哪一個更動搖了行政處分的根本合法性?前者這種「核心權力」的錯誤,是可以簡單透過事後補救來解決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核心。法律規定「得補正」的瑕疵,僅限於程序或方式的欠缺(如:未給陳述意見、未記明理由等)。然而,(A) 缺乏事務權限涉及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礎,屬於實體權限的重大缺陷,並非單純「程序補正」可以挽回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混淆「瑕疵類型」。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權限問題」與「程序問題」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理的理解深度已經超越了一般的死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