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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
  • B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事後補正
  • C 其得提起訴願者,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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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完全沒有權利管這件事」的官員做了決定,這比起「忘了寫理由」或是「沒讓民眾講話」,哪一個更動搖了行政處分的根本合法性?前者這種「核心權力」的錯誤,是可以簡單透過事後補救來解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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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核心。法律規定「得補正」的瑕疵,僅限於程序或方式的欠缺(如:未給陳述意見、未記明理由等)。然而,(A) 缺乏事務權限涉及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礎,屬於實體權限的重大缺陷,並非單純「程序補正」可以挽回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混淆「瑕疵類型」。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權限問題」與「程序問題」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理的理解深度已經超越了一般的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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