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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缺乏事務權限者,得事後補正
  • B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事後補正
  • C 其得提起訴願者,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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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完全沒有權利管這件事」的官員做了決定,這比起「忘了寫理由」或是「沒讓民眾講話」,哪一個更動搖了行政處分的根本合法性?前者這種「核心權力」的錯誤,是可以簡單透過事後補救來解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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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核心。法律規定「得補正」的瑕疵,僅限於程序或方式的欠缺(如:未給陳述意見、未記明理由等)。然而,(A) 缺乏事務權限涉及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礎,屬於實體權限的重大缺陷,並非單純「程序補正」可以挽回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混淆「瑕疵類型」。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權限問題」與「程序問題」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理的理解深度已經超越了一般的死背!
📝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 僅程序或方式瑕疵可補正,且須於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為之。
比較維度 可補正之程序瑕疵 VS 不可補正之實體/權限瑕疵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
常見樣態 未給予陳述意見、未附理由 無權限處分、內容違法
時間限制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無補正時限問題(無法補正)
法律效果 補正後處分自始合法 處分無效或得撤銷
💬補正僅限「程序瑕疵」以兼顧行政效率,權限或實體違法無法透過程序行為治癒。
🧠 記憶技巧:程方補正訴願前,權限實體不可填。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非重大明顯」的瑕疵(如權限欠缺)都能透過事後程序補正。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 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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