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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者,得更正之
  • B 行政處分之更正,得由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 C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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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只是單純的「姓名打錯字」或「數字加總算錯」,這種完全不影響決策本質的「顯然錯誤」,法律會需要嚴格限制機關必須在什麼時間點之前才能修改嗎?還是應允許隨時修正以符合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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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更正
💡 針對顯然錯誤(如誤寫、誤算)進行修正,無時間限制且不影響效力。
比較維度 更正(顯然錯誤) VS 補正(程序瑕疵)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修正對象 誤寫、誤算等顯誤 未給予陳述、未附理由等
時間限制 隨時可為之 僅限訴願程序終結前
法律效果 處分同一性不變 使原瑕疵處分合法化
💬更正屬事實更動無時限;補正屬法律瑕疵修復,須於訴願終結前完成。
🧠 記憶技巧:顯誤更正隨時為,瑕疵補正訴願前。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101條的「更正」(顯然錯誤)與第114條的「補正」(程序瑕疵)混淆,後者才受訴願程序終結前之時限限制。
行政處分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撤銷 程序瑕疵之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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