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者,得更正之
- B 行政處分之更正,得由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 C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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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只是單純的「姓名打錯字」或「數字加總算錯」,這種完全不影響決策本質的「顯然錯誤」,法律會需要嚴格限制機關必須在什麼時間點之前才能修改嗎?還是應允許隨時修正以符合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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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更正
💡 針對顯然錯誤(如誤寫、誤算)進行修正,無時間限制且不影響效力。
| 比較維度 | 更正(顯然錯誤) | VS | 補正(程序瑕疵)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
| 修正對象 | 誤寫、誤算等顯誤 | — | 未給予陳述、未附理由等 |
| 時間限制 | 隨時可為之 | — | 僅限訴願程序終結前 |
| 法律效果 | 處分同一性不變 | — | 使原瑕疵處分合法化 |
💬更正屬事實更動無時限;補正屬法律瑕疵修復,須於訴願終結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