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某行政處分記載:「如有不服該處分,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起訴願」,關於該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下列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A 處分機關發現有誤,通知更正後,其相對人之訴願期間自該通知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信賴該記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之第 50 日始提起訴願,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C 行政處分既已記載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為 20 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
- D 處分機關未更正,致相對人未能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訴願,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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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人民有 30 天可以考慮是否救濟,但政府機關在公文上不小心寫成了 20 天,你認為在法律位階上,是『行政機關寫錯的字』比較大,還是『法律原本賦予人民的權利』比較大?若我們要求人民必須遵守那個寫錯且更短的期限,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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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一下b
行政處分救濟教示錯誤
💡 行政機關教示救濟期間錯誤時,應依保護相對人原則修正期間起算。
| 比較維度 | 教示期間短於法定 | VS | 教示期間長於法定 |
|---|---|---|---|
| 機關義務 | 應更正並通知相對人 | — | 應更正;未更正則生信賴效果 |
| 期間計算 | 更正後翌日起重新算 30 日 | — | 依錯誤教示之期間計算 |
| 逾期補救 | 未更正致遲誤者,一年內視為合法 | — | 依教示期間內提起即視為合法 |
💬無論教示長短,皆以「不利益不歸於人民」及「信賴保護」為核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