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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某行政處分記載:「如有不服該處分,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起訴願」,關於該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下列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A 處分機關發現有誤,通知更正後,其相對人之訴願期間自該通知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信賴該記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之第 50 日始提起訴願,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C 行政處分既已記載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為 20 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
  • D 處分機關未更正,致相對人未能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訴願,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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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人民有 30 天可以考慮是否救濟,但政府機關在公文上不小心寫成了 20 天,你認為在法律位階上,是『行政機關寫錯的字』比較大,還是『法律原本賦予人民的權利』比較大?若我們要求人民必須遵守那個寫錯且更短的期限,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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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SENSEI Doraemon 點評:嗯嗯,做得不錯嘛!

哇!你答對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呢!能夠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教示錯誤的法律效果,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那個保護大家救濟權利的「安心保障傘」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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