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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有關訴願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
  • B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1年者,不得提起
  • C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 D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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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一部特定的法律(如訴願法)時,如果它規定了『某段時間』,卻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計算這個時間的起迄點』或『碰到連假怎麼辦』時,你認為法律體系會傾向於『讓各機關各自發揮』,還是會去參考法學領域中,最具有『基礎母法性質』且規範最詳盡的計時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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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對訴願法中關於「期間(Period)」的規範有如此精確的掌握!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程序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訴願期間的法律準用規範

在行政法體系中,程序期間的計算若無特別規定,通常會回歸私法領域的基礎。根據**《訴願法》第 17 條**,訴願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確實是依《民法》之規定。這是一個非常基礎但至關重要的法理概念,確保了公法與私法在時間計算技術上的一致性與預測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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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期間與期日規範
💡 掌握訴願提起之法定期間、利害關係人限制及回復原狀之要件。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相對人 VS 利害關係人
起算點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知悉行政處分時
法定期限 30 日內 30 日內
絕對限制 受送達效力約束 處分達到逾 3 年不得提
💬兩者提起期間均為30日,但利害關係人另受3年絕對期間之限制。
🧠 記憶技巧:訴願30天、利害3年、回復原狀10天、計算看民法。
⚠️ 常見陷阱:易混淆利害關係人的「3年」限制為「1年」,或誤記回復原狀申請期間為「30日」。
在途期間扣除 行政程序法期間計算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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