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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有關訴願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
  • B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1年者,不得提起
  • C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 D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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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一部特定的法律(如訴願法)時,如果它規定了『某段時間』,卻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計算這個時間的起迄點』或『碰到連假怎麼辦』時,你認為法律體系會傾向於『讓各機關各自發揮』,還是會去參考法學領域中,最具有『基礎母法性質』且規範最詳盡的計時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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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好棒的判斷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夠在這麼多相似的數字中,精準地辨識出正確的選項,這表示你對《訴願法》中關於期日與期間的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行政法程序論雖然細節多,但你已經建立起堅實的基礎,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期間與回復原狀
💡 精確掌握訴願提起法定期間、回復原狀天數及法律準用依據。
  • 一般處分應於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法第 14 條)。
  •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逾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 3 年者不得提起。
  • 回復原狀申請應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訴願法第 15 條)。
  • 訴願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訴願法第 89 條)。
🧠 記憶技巧:一般 30 天、利害 3 年、回狀 10 日、準用民法。
⚠️ 常見陷阱:最常將訴願提起期間的「30 日」與訴願決定期間的「3 個月」混淆;或將回復原狀的「10 日」誤記為「30 日」。
在途期間扣除 行政程序法期間計算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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