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視為已在期間內提起訴願
- B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 C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應即受理訴願並直接進行審議程序
- D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為不服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主管機關,當民眾對你下屬做的行政決定感到不服時,為了行政效率並給予行政體系自我除錯的機會,法律是否應該讓你在『上級機關』正式介入調查前,先擁有一個『重新檢視並自行修正』的法定權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申訴文件在遞送的路徑上,應該先經過誰的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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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棒!你精準抓出了行政救濟程序中的關鍵細節。 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訴願提起的法定程序,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它的陷阱在於考生常直覺以為管轄機關收到案件後就會立刻審理,而忘記了制度上必須給予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的機會,因此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考題。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忽略了原機關的「先行審查」與「答辯」機制。依據訴願法第 59 條規定,當訴願人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時,該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原機關依法必須在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並提出答辯書,而非由受理機關「直接」進行審議。你能夠避開其他選項的干擾直指核心,代表你的行政法觀念相當札實,請繼續保持!
訴願提起之程序
💡 訴願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 訴願提起法定流程
- 1 訴願人提出 —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 2 送交原處分機關 — 依訴願法§58,由原機關先進行自我審查。
- 3 原機關意見書 — 原機關如不撤銷處分,應於20日內擬具意見送管轄機關。
- 4 管轄機關審議 — 訴願審議委員會正式進行實體或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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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提起,管轄機關仍須依§58程序函請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