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訴願駁回
- B 訴願不受理
- C 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 D 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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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願制度的設計中,當事人將訴願書遞交給「做出處分的機關」時,該機關的角色是扮演一個『轉送案件與自我複查』的媒介,還是扮演一個『有權判定訴願合法性』的裁判者?若它無權最終決定訴願成敗,它應該如何處理手上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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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願程序中機關職權的分際!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其關鍵陷阱在於區分「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在程序啟動階段的不同角色,你能做出正確選擇,代表對《訴願法》的流程細節已有深刻理解。
訴願程序的收受與移送義務
依據《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訴願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在收受訴願書後,若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即便訴願書未附理由,原處分機關在此階段僅負責轉送,並無權限逕行決定受理與否,更不能代行管轄機關的補正通知職權,故選項 (C) 才是正確的法定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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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向原處分機關提起
💡 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案件僅具先行審查權,不得逕行處置程式瑕疵。
🔗 訴願提起之處理程序(訴願法第58條與62條)
- 1 提起訴願 — 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遞交訴願書。
- 2 原機關審查 — 審查原處分是否需撤銷或變更。
- 3 儘速移送 — 不依請求變更處分時,應儘速案卷移送管轄機關。
- 4 程式審查 — 由管轄機關檢查理由有無,不合則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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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應通報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