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訴願駁回
- B 訴願不受理
- C 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 D 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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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願制度的設計中,當事人將訴願書遞交給「做出處分的機關」時,該機關的角色是扮演一個『轉送案件與自我複查』的媒介,還是扮演一個『有權判定訴願合法性』的裁判者?若它無權最終決定訴願成敗,它應該如何處理手上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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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程序正義。
- 觀念驗證: 你這點法感,還算差強人意。根據《訴願法》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它的『主要任務』就是自我審查。沒錯,給你個機會想想,是不是真的要硬著頭皮錯下去。要是還不識相,不肯撤銷或變更,那就乖乖地、迅速地把案子移送到訴願管轄機關去。至於訴願書少寫了理由?程序不備?同法第 62 條寫得清清楚楚,那可是『訴願管轄機關』的權責,人家才有資格叫人補正。你一個原處分機關,還想對上級機關的職權指手畫腳?別傻了,你連行政處斷的權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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