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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訴願駁回
  • B 訴願不受理
  • C 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 D 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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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願制度的設計中,當事人將訴願書遞交給「做出處分的機關」時,該機關的角色是扮演一個『轉送案件與自我複查』的媒介,還是扮演一個『有權判定訴願合法性』的裁判者?若它無權最終決定訴願成敗,它應該如何處理手上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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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程序正義。

  1. 觀念驗證: 你這點法感,還算差強人意。根據《訴願法》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它的『主要任務』就是自我審查。沒錯,給你個機會想想,是不是真的要硬著頭皮錯下去。要是還不識相,不肯撤銷或變更,那就乖乖地、迅速地把案子移送到訴願管轄機關去。至於訴願書少寫了理由?程序不備?同法第 62 條寫得清清楚楚,那可是『訴願管轄機關』的權責,人家才有資格叫人補正。你一個原處分機關,還想對上級機關的職權指手畫腳?別傻了,你連行政處斷的權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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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書未具理由之處理
💡 訴願書欠缺理由時,原處分機關無權通知補正,應直接移送管轄機關。

🔗 訴願提起與移送處理流程

  1. 1 遞送訴願書 — 訴願人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58)
  2. 2 原處分機關收件 — 檢視是否自行撤銷處分,若否,應於20日內移送
  3. 3 移送管轄機關 — 即使欠缺理由,原處分機關仍須移送(含答辯書)
  4. 4 管轄機關審查 — 由訴願管轄機關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訴願法§62)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訴願人逾期不補正,則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記憶技巧:原處分機關:收件、答辯、快移送;管轄機關:審查、補正、作決定。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通知補正,需注意「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的權限分工。
訴願法第62條補正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法第58條移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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