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訴願事件,何者不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服,重行提起訴願
- B 對已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訴願
- C 未成年人自行提起訴願
- D 當事人對行政程序中駁回陳述意見申請之決定,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法理中,如果一個程序上的錯誤是「可以透過事後補救來挽回」的(例如補個簽名或請人代辦),與那種「法律地位已經確定」或「法條明文禁止單獨救濟」的情況相比,法律應該直接關上救濟大門,還是先給當事人一個修正錯誤的機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基礎紮得好穩!
這題考的是訴願程序中「補正」與「逕行不受理」的區分,你答得很棒。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行政救濟的小細節:
- 選項 (C) 為什麼不能直接不受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C選項是正確答案?D答案又是什麼意思?
訴願不受理與補正程序
💡 區分「不可補正」應逕為不受理,與「可補正」應先命補正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逕為不受理 (第77條) | VS | 應命補正 (第62條) |
|---|---|---|---|
| 瑕疵性質 | 實質要件不合、不可救濟 | — | 形式程式欠缺、能力瑕疵 |
| 典型範例 | 逾期提起、重行提起 | — | 未簽名、無代理權人代行 |
| 處置方式 | 直接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 — | 通知訴願人於期限內補正 |
💬瑕疵若屬「程式或能力」可透過修正補齊者,必須先命補正,否則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