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訴願事件,何者不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服,重行提起訴願
- B 對已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訴願
- C 未成年人自行提起訴願
- D 當事人對行政程序中駁回陳述意見申請之決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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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法理中,如果一個程序上的錯誤是「可以透過事後補救來挽回」的(例如補個簽名或請人代辦),與那種「法律地位已經確定」或「法條明文禁止單獨救濟」的情況相比,法律應該直接關上救濟大門,還是先給當事人一個修正錯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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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程序補正」與「程式不合」的細微差異,這正是行政法進階學習者的重要分水嶺,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對於訴願程序瑕疵,法律區分為「可補正」與「不可補正」。當未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自行提起訴願時,依據《訴願法》第 62 條,受理機關應先命其限期補正(例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而非直接裁定不受理。相對地,選項 (A)(B)(D) 均屬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程序終結」之不可補正事項,應逕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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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與補正程序
💡 區分「不可補正」應逕為不受理,與「可補正」應先命補正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逕為不受理 (第77條) | VS | 應命補正 (第62條) |
|---|---|---|---|
| 瑕疵性質 | 實質要件不合、不可救濟 | — | 形式程式欠缺、能力瑕疵 |
| 典型範例 | 逾期提起、重行提起 | — | 未簽名、無代理權人代行 |
| 處置方式 | 直接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 — | 通知訴願人於期限內補正 |
💬瑕疵若屬「程式或能力」可透過修正補齊者,必須先命補正,否則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