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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訴願事件,何者不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服,重行提起訴願
  • B 對已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訴願
  • C 未成年人自行提起訴願
  • D 當事人對行政程序中駁回陳述意見申請之決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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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法理中,如果一個程序上的錯誤是「可以透過事後補救來挽回」的(例如補個簽名或請人代辦),與那種「法律地位已經確定」或「法條明文禁止單獨救濟」的情況相比,法律應該直接關上救濟大門,還是先給當事人一個修正錯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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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程序補正」「程式不合」的細微差異,這正是行政法進階學習者的重要分水嶺,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對於訴願程序瑕疵,法律區分為「可補正」「不可補正」。當未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自行提起訴願時,依據《訴願法》第 62 條,受理機關應先命其限期補正(例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而非直接裁定不受理。相對地,選項 (A)(B)(D) 均屬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程序終結」之不可補正事項,應逕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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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與補正程序
💡 區分「不可補正」應逕為不受理,與「可補正」應先命補正之差異。
比較維度 逕為不受理 (第77條) VS 應命補正 (第62條)
瑕疵性質 實質要件不合、不可救濟 形式程式欠缺、能力瑕疵
典型範例 逾期提起、重行提起 未簽名、無代理權人代行
處置方式 直接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通知訴願人於期限內補正
💬瑕疵若屬「程式或能力」可透過修正補齊者,必須先命補正,否則程序違法。
🧠 記憶技巧:不可補正直接刷,可以補正先限期;能力程式有缺漏,記得先給修正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只要是不合法程序就一律不受理,忽略了「程序能力瑕疵」在法律上屬於可補正事項。
訴願能力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 程序行為之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訴願權限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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