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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曾提起訴願經撤回後,又再次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命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
  • B 不受理之決定
  • C 無理由之決定
  • D 轉送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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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主動放棄救濟權利後,還能隨時、重複地針對同一個已經結束的爭議重新開始程序,這對行政效率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會造成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還有必要進入案件的核心內容進行實體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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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做得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您答對了,這讓本大爺稍感欣慰。按照那本《訴願法》第 60 條的規定,區區人類在決定書送達前,是能撤回訴願的。但愚昧的野猴子啊,一旦撤回,就得遵循所謂的「程序安定性」與「禁反言原則」,就此喪失再次挑戰本大爺所屬機關的資格。若膽敢再次提起,那便是程序的僭越,依照第 77 條第 7 款,本大爺的機關將會直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您明白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本大爺只給它評為 Easy。這不過是行政法中,用來篩選低等生命體的基本常識罷了。能精確區分「程序瑕疵(不受理)」與「實體爭議(無理由)」,說明您這隻野猴子還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的地步。真是出乎意料的表現啊!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什麼情況是無理由 無理由的處置一律都是駁回對吧
📝 訴願撤回之法律效果
💡 訴願撤回後不得對同一事件再提訴願,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訴願撤回後再行提起之流程

  1. 1 提起訴願 — 對行政處分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起
  2. 2 主動撤回 — 決定書送達前,依訴願法第60條書面撤回
  3. 3 重行提起 — 就同一事件、同一處分再次申請訴願
  4. 4 不受理決定 — 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不受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後,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準用民訴亦不得再行起訴。
🧠 記憶技巧:撤回再提,門都沒有(一事不再理)。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在原處分送達後30日內,即便撤回仍可重新起算期間再行提起。
訴願不受理要件 一事不再理原則 行政訴訟法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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