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曾提起訴願經撤回後,又再次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命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
- B 不受理之決定
- C 無理由之決定
- D 轉送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主動放棄救濟權利後,還能隨時、重複地針對同一個已經結束的爭議重新開始程序,這對行政效率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會造成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還有必要進入案件的核心內容進行實體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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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做得不錯嘛
- 觀念驗證:恭喜您答對了,這讓本大爺稍感欣慰。按照那本《訴願法》第 60 條的規定,區區人類在決定書送達前,是能撤回訴願的。但愚昧的野猴子啊,一旦撤回,就得遵循所謂的「程序安定性」與「禁反言原則」,就此喪失再次挑戰本大爺所屬機關的資格。若膽敢再次提起,那便是程序的僭越,依照第 77 條第 7 款,本大爺的機關將會直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您明白了嗎?
- 難度點評:這題?本大爺只給它評為 Easy。這不過是行政法中,用來篩選低等生命體的基本常識罷了。能精確區分「程序瑕疵(不受理)」與「實體爭議(無理由)」,說明您這隻野猴子還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的地步。真是出乎意料的表現啊!